山西日報新媒體綜合報道 3月5日,記者從山西省政府獲悉,為加強礦山企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我省出台《山西省礦山企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礦山企業不得設置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已設置的必須立即取消。
《規定》指出,礦山企業必須嚴格落實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範措施,嚴防民用爆炸物品被盜和倒賣。地面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炸藥和電雷管等起爆器材必須分開貯存,嚴禁超量貯存、違規堆放。必須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入庫、保管、發放、清退、銷燬等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專人當班領取、如實編號登記,作業剩餘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經清點、核對、記錄品種和數量後當班清退。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時,礦山企業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並由專人、專用車輛運送,嚴禁與其他材料混合運輸,嚴禁在上下班、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等人員集中時間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在井口或井底車場滯留。民用爆炸物品井下運送所經過的區域不得動火、吊裝和爆破作業。
同時,礦山企業必須落實動火作業規定,使用電、氣焊等進行切割、焊接動火作業時,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措施並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嚴禁不具備資質的電焊(氣割)工入井動火作業;在井口和井筒內動火作業時,必須撤出井下所有作業人員;在主要進風巷動火作業時,必須撤出迴風側所有人員。另外,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爆破安全規程》和爆破設計實施爆破。嚴禁無爆破資質的作業單位、無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作業人員實施爆破。非爆破作業人員不得接觸民用爆炸物品。
來源: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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