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副局長李靜答記者問時提到,監獄在提請減刑假釋案件時,不僅要移交證明罪犯有悔改表現的正面證據材料,而且要移交罪犯服刑期間有違規行為等反面證據材料,為法院實質化審理提供全面、準確、客觀的依據。
▲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副局長 李靜
李靜説,“兩高兩部”出台上述《意見》,不但對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時全面準確把握實體條件、嚴格規範審理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也對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證據材料收集和保全、辦案審查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李靜介紹,司法部新修訂下發的《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已在今年10月正式施行,各地也相繼制定了考核工作細則,為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
“作為監獄管理罪犯的法定手段,計分考核為減刑假釋提供了重要源頭證據,這次修訂對罪犯在日常考核基礎上增加了等級評定,不僅要考察罪犯客觀改造表現,還要綜合評定積極、合格、不合格三個考核等級,堅持主客觀表現並重,綜合判斷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防止罪犯混刑度日。”李靜説。
李靜提到,《意見》下發後,對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提出更高要求。監獄在提請減刑假釋案件時,要在確保證據材料合法性基礎上,更加註重證據鏈條的完整性、關聯性,不僅要向法院隨案移交反映罪犯計分的結果性材料,而且要移交罪犯日常計分的過程性、輔助性證據材料;不僅要移交證明罪犯有悔改表現的正面證據材料,而且要移交罪犯服刑期間有違規行為等反面證據材料,為法院實質化審理提供全面、準確、客觀的依據。
據介紹,《意見》明確提出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行使庭外調查權等。減刑假釋的對象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佐證罪犯改造表現、立功表現,需要出庭作證的證人不但包括監獄管教民警,還包括罪犯同監舍或其他了解情況的罪犯。法院行使庭外調查權時,根據案件情況,可能需要通過訊問罪犯、詢問證人、調取相關材料、與監獄民警座談等方式進行。監獄要予以大力配合,在警力配置等方面作相應調整,嚴格依法履職,保障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順利進行。
“截至目前,全國已經有630多所監獄建成信息化辦案平台,600多所監獄建成獄內法庭,500多所能夠進行遠程視頻開庭,減刑假釋案件基本實現監獄網上提請、檢察院網上監督、法院網上裁定。”李靜表示,下一步,還沒有建成應用信息化辦案平台的監獄要加快工作進度,已經建成信息化辦案平台的監獄,要對照實質化審理的要求作針對性升級改造。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實習編輯 向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