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年度報告(2021-2022)》發佈

北京日報客户端 | 記者 白波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9月5日發佈《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年度報告(2021-2022)》。報告是貿仲自2015年以來的第八次年度報告,也是國內唯一有關中國國際商事仲裁發展的年度總結。

《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年度報告(2021-2022)》發佈

貿仲副主任兼秘書長王承傑表示,當前世界進入新的動盪變革期,全球治理體系正經歷前所未有的深刻調整,法治成為國家核心競爭力重要內容。作為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主要方式,仲裁是各國優化營商環境、提升法治軟實力的重要手段。

中國國際商事仲裁肩負着維護國際經貿投資秩序、完善全球治理體系的歷史使命。今年5月,貿仲被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列入“提供網上爭議解決服務的提供商名錄”,成為我國內地兩家被列入其中的仲裁機構之一。

“在此背景下,開展專項課題研究,每年發佈我國國際商事仲裁年度報告,真實反映我國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現狀,對提升中國仲裁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助力涉外法律體系建設,推動國際關係法治化,為全球治理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具有重要而現實的意義。”王承傑説。

年度報告委託中國人民大學組成課題組編寫。報告整體分析2021年中國國際商事仲裁案件數據和2021年至2022年6月中國仲裁法治實踐發展,同步跟蹤國內外商事仲裁理論研究動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基於最權威數據以及有關資料對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司法審查情況進行了全面研究,梳理總結我國在2021年出台的商事仲裁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我國法院仲裁司法審查的典型案例和域外仲裁裁決的執行情況以及所涉有關法律問題。

年度報告結合國際主流的仲裁立法和仲裁規則,對仲裁庭組成方式的規則、制度和一般實踐展開研究,併為尋求最佳組庭方式提出針對性建議。對貿仲關於私募基金糾紛的近40個典型裁決進行梳理,總結此類爭議裁決的責任劃分現狀及考量標準,分析私募基金爭議解決視角下“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問題,建構“權、責、利”統一和激勵相容的裁判原則。聚焦股權轉讓合同解除及違約責任問題,探討股權轉讓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據與判斷標準,分析股權轉讓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為實務提供有益借鑑。對國際仲裁中國家放棄豁免條款的效力進行了特別研究和觀察,着重討論主權國家在國際仲裁中籤訂的放棄豁免條款的效力問題以及相關法律責任,以期為中國及相關企業在未來國際仲裁中遇到相似問題時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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