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競價爭房產 出價高者得引爭議
夫妻離婚競價爭房產 出價高者得引爭議
夫妻離婚公開競價爭房產 出價高者獲得房屋
日前,霍邱縣法院審結一起牽涉房產的離婚案,根據最高法解釋,法官組織離婚雙方對訴爭房產公開競價,出價高者獲得房產,並補給對方房產分割款。
霍邱縣周集鎮小張與妻子小方2009年結婚,2013年二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建3間平房。 2015年10月,小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開庭時,雙方對解除婚姻關係、孩子撫養歸屬均無異議,但對如何處分共有房屋持不同意見。小方表示,她離婚後無房居住,要求三間房產均歸其所有,小張則認為房屋建在他家祖上的宅基地上,不應判給女方,雙方為此相持不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即雙方都主張房屋的所有權時,可競價取得。在徵得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主審法官組織雙方對房產競價,小方認為房屋價值10萬元,而小張則認為房屋價值15萬元。鑑於小張出價高,法院一審將房產判歸小張所有,小張支付給小方房屋分割款7.5萬元。宣判後,雙方均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