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賠錢!大智慧“虛假陳述案”塵埃落定,股民獲賠差額損失和佣金

被判賠錢!大智慧“虛假陳述案”塵埃落定,股民獲賠差額損失和佣金
來源:漲財商原創

廣受關注的大智慧(601519.SH)“證券虛假陳述案”又有最新進展。

大智慧不服上海金融法院對其部分證券虛假陳述案的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金融法院在2020年初立案之後,於近期作出了終審判決。

根據法院公佈的判決書,大智慧的上訴請求被駁回,維持一審判決:大智慧須賠償涉案股民的投資差額損失和佣金。

漲財商注意到,判決還提及,如果大智慧不在指定時間內賠付股民,需要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01

典型案列

拉鋸戰般的大智慧證券虛假陳述案已經持續3年多了,上海金融法院最近的判決,為部分大智慧虛假陳述案畫上了句號,股民終於可以拿到賠償了。

上市公司出現證券虛假陳述,侵犯最多的是中小股民的利益,也就是大家平常戲稱的“韭菜”的利益。一個證券虛假陳述,動輒就涉及到成千上萬的股民的利益。

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

簡單説,就是上市公司在可以影響股價的重大問題上,撒謊了,然後造成股民虧損了。

對證券虛假陳述案來説,“時間”是第一個關鍵因素,違法行為的“揭露日”事關整個案件的定性和賠償。

具體到大智慧案,2014年2月26日,大智慧董事會通過了2013年年度報告。

2014年2月28日,大智慧披露了2013年年報,報告顯示大智慧當年實現營業收入894,262,281.52元,利潤總額42,921,174.52元。

但經過證監會調查,大智慧通過承諾“可全額退款”的銷售方式提前確認收入,以“打新股”等為名進行營銷、延後確認年終獎少計當期成本費用等方式,共計虛增2013年度利潤120,666,086.37元,佔當年對外披露的合併利潤總額的281%。

2015年1月23日,大智慧公告收到《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證監局現場檢查結果的整改報告》(以下簡稱“《整改報告》”)。

2015年5月1日,大智慧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證監會對其立案調查。

2015年11月7日,大智慧公告《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事先告知書》”),被認定其在2013年年報中虛假披露信息。

2016年7月26日,大智慧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在證券虛假陳述被揭露後,當時有上海的律所徵集上海地區符合條件的受害者,大智慧開始迎來股民的訴訟。

大智慧案之所以受到廣泛關注,是因為業界想看看法院如何判定大智慧證券虛假陳述的“揭露日”。

法律規定,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的認定採推定因果關係立場,即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在揭露日後因賣出或者持續持有該證券發生虧損,便可推定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簡單説就是在上市公司“撒謊”到“撒謊”被揭露之間,股民買進股票,在謊言被揭露之後,賣出股票並且虧了,那麼上市公司就要賠償股民的損失。

大智慧認為,2015年1月23日,《整改報告》的發佈應該作為“揭露日”,而一審法院認為,2015年11月7日,《事先告知書》的發佈應該做為“揭露日”,可以看到,這兩個日期之間,可是差了將近10個月。

對大智慧來説,如果按後者算,這10個月內買入其股票,並在2015年11月7日之後賣出的,都有資格向其索賠。如果按前者算,大智慧可以“少賠”十個月。

這也正是為何大智慧一審後上訴的主要原因。

但是,上海金融法院在二審的時候,仍然將2015年11月7日,《事先告知書》的發佈做為了“揭露日”,理由是隻有《事先告知書》的揭露力度,才有足夠力度對投資者產生警示,並能影響到股價。

02

特殊案例

在證券虛假陳述案中,大智慧案不僅僅是一個典型案列,還是一個“特殊案例”。

與一般的證券虛假陳述不同,除了常規的虛假陳述揭露日期的確定、對投資者損失影響的界定之外,大智慧案還涉及了許多富有爭議的特殊情況。

2015年6月至8月間和2016年1月初,滬深股市出現大幅波動、千股跌停等異常情況,包括大智慧股票在內的大部分股票均大幅下跌。

也就是説受爭議的股票遭受了系統性的風險,而按照法律規定,受系統性風險因素影響的損失,不該由大智慧承擔,應該免除。爭議的點就是,應該免多少呢?

一審法院根據當時市場具體情況,遵循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原則,決定扣除15%系統風險因素。

而大智慧認為,系統風險所導致的交易損失至少在89%。二審法院認為,大智慧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但法院也指出,對於系統性的風險,現在沒有證據證明某種扣除計算方式是完全客觀、科學、準確的,並已經得到司法實踐的反覆驗證。

我們可以看到,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更傾向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大智慧案另一個特殊之處是,為大智慧出具審計報告的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同時被列為了被告,被法院判決承擔連帶責任。這極大的震動了審計公司。

從目前流出的判例看,在大智慧案上,立信承擔的賠償,恐怕遠遠大於它當初的收益,由於投資者擔心大智慧的賠償能力,很多投資者都緊盯立信的賠償。

“連坐”式處罰,讓很多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保薦券商都開始謹慎起來,不敢什麼公司的業務都接了,不然不知道要承擔什麼樣的連帶責任。

二審法院終審時表示,如果大智慧和立信沒有按判決規定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將要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這對股民來説,無疑是個好消息。

對上市公司和審計公司來説,也是一個很好的震懾。

資本市場在監管強化下,無疑將愈加健康。而大智慧虛假陳述案的塵埃落定,將為行業的違規行為敲響警鐘。

二級市場熱點交流,請添加金姐微信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2290 字。

轉載請註明: 被判賠錢!大智慧“虛假陳述案”塵埃落定,股民獲賠差額損失和佣金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