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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頒佈,產生了一個新名詞——應收賬款質押。今年剛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依舊保留了應收賬款質押以及質押登記制度。
眾所周知,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一個很重要原因是缺乏足夠的抵押物,處於弱勢地位的中小企業資產權重最大的往往就是應收賬款。順應時代需要,物權法正式明確了應收賬款質押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制度,希望以此幫助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各個銀行產品部門及風險部門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紛紛制定與應收賬款質押相關的貸款產品或者風險管控手段。目前市場上以應收賬款質押為核心抓手的中小企業貸款產品主要是針對下游客户是核心企業的供應鏈金融產品;對於非核心企業的應收賬款,銀行習慣把應收賬款質押作為風險緩釋手段,也就是貸款擔保的補充手段之一。
物權法明確的這個應收賬款質押對於銀行貸款風險的管控有多大幫助,實務中有沒有效果呢?
因為工作關係,跟銀行聯繫交往較多,我也刻意諮詢了這個問題,目前還沒有發現一起貸款不良是通過應收賬款質押的優先權來實現貸款回收的。實務中,通過銷售回款賬户控制,或者凍結企業回款賬户實現貸款回收的案例不少,但因為做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從而通過質押登記優先權實現貸款回款的案例目前還沒有遇到。(如果大家手頭有成功案例,非常希望能夠和我分享)
那為啥呢,是什麼原因讓物權法推出的這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制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對貸款風險的管控作用呢?
我的觀點——也許物權法推出的應收賬款質押從一開始就是個偽命題!
從法理來看,應收賬款質押屬於質權,質權是他項物權(關於物權的分類,所有權和他項物權,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的定義、分類大家有興趣可以自行百度。)質權的核心是質,質的本意是“控制”。應收賬款質押最大的問題就在於缺了控制,只有質權的形,缺了質權的魂。導致實操中,應收賬款質押往往形同虛設,起不到對於貸款的風險控制作用,反而給銀行和貸款企業帶來無效的工作和影響。
理解質權,大家可以對照古代“人質”的做法。古代紛爭不斷,經常發生向鄰國借兵的做法,借兵的擔保經常是人質(孫策拿傳國玉璽向袁術質押借兵的屬於極個別現象),派本國太子或者重要的王子去他國做人質,一旦出現毀約,那麼人質的生命安全就會受到很大的威脅。質權的核心是質權人要控制質物。
現在常見的質押是貨物質押,或者有價憑證,比如債券、倉單、提單、存單、承兑匯票這些,銀行在做這些質押貸款的時候,都會控制質押物。比如存貨質押,銀行會委託第三方倉儲公司來監管貨物;存單、承兑匯票質押銀行會收走這些質押物並做妥善保管,萬一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以第一時間處置質押物,通過處置質押物來歸還貸款,確保銀行貸款的安全。
但應收賬款質押,就有點先天不足了。應收賬款本質是債權,不是物,物權法給了它物權的屬性,他並沒有給他相應的“物化”的載體。銀行給企業提供了貸款,企業也向銀行提供了應收賬款的相應憑證(合同、發票、物流運輸及收貨單據等),同時雙方簽署了質押合同,並在中登網(國家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平台)做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完成了應收賬款質押全部手續。
按這個邏輯推理,如果出現借款企業不能按時歸還貸款,銀行就有權處置這筆應收賬款,並用應收賬款回籠資金歸還銀行貸款,同時還享有優先權,可以對抗其他債權人(如有),因為銀行做了質押賬款質押手續。但這裏面最大的問題就在於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之後,實際上銀行對該筆應收賬款並不能實施有效控制。也就是銀行對於這個質物(或權利,下同)缺乏控制能力。對質物沒有控制能力的質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來看個例子:
A公司把其持有的對B公司的100萬3個月賬期的應收賬款質押給了甲銀行,獲得了甲銀行80萬的貸款。A公司為了逃避債務,與B公司溝通,在應收賬款到期前將這筆應收賬款的回款賬户變更到了乙銀行。B公司按照A公司的付款指示將100萬款項按時支付到了乙銀行,A公司馬上轉走了這100萬,之後貸款到期出現逾期,A公司走逃。甲銀行發現貸款逾期,發現A公司失聯後開始處置質押的應收賬款,發現該筆應收賬款B公司已經實際支付完成,應收賬款沒有了,或者説是質權滅失了。雖然按照法律規定,質權滅失所產生的現金(即100萬回款)銀行仍然享有優先權,但很抱歉,這100萬早就被A公司轉走了。銀行為了控制貸款風險而設計的應收賬款質押沒有發揮其應有的風險緩釋作用。
我們拿房屋抵押貸款來做個類比,就很容易理解。假設某公司把房子抵押給了銀行做了一筆貸款,突然某一天,銀行發現房子不見了,對,就是不見了。也許是地震倒塌了,也許是被拆了,也許是被某個神仙搬走了,反正就是抵押的房子不見了,變空地了,抵押物滅失了,銀行的抵押權也就滅失了。雖然銀行仍然還可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但往往這個時候借款人已經沒有還款能力了,或者是不願意歸還了,光有債權沒有實際意義了。
抵押也好、質押也好,核心都是為了防止萬一出現借款人違約,銀行有比較好的第二性的還款來源。但像應收賬款質押這樣,這個第二性的還款來源,是建立在流沙上的房子,是水中月,是鏡中花的話,應收賬款質押制度就沒有了價值。
房產抵押為何有效,一是做了抵押登記,沒有銀行同意,你根本無法處置抵押房產,當然你也不可能輕易把房子搬走。出現地震的話也還有保險賠付金。動產質押為何有效,是因為質押動產在銀行的控制下,借款人幾乎沒可能把質押物轉走。而這正是應收賬款質押最大的漏洞——借款人可以很容易的就把應收賬款轉走,銀行對應收賬款沒有實際的強控制力。中登網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並不能要求應收賬款的買方必須付款至質權人,也就是銀行指定的賬户。
如果是商票質押(商票是票據化的應收賬款),可能就沒有這些問題了。商票質押,商票在銀行手中,誰持有商票,誰才可以向買家主張債權,回籠資金。這種情況下,賣方和買方去溝通變更回款賬户的做法就行不通了。但商票質押和應收賬款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並不是所有的應收賬款都可以取得商票,或者説,絕大部分應收賬款都不能取得商票。
可能有人會説,那在與核心企業合作的1+N供應鏈模式中,銀行給上游供應商提供供應鏈融資時,做應收賬款質押還是很有用的啊。其實這種情形下,真正有用的是核心企業對於銀行的承諾,承諾按期付款,承諾按銀行指示付款,而不是應收賬款質押的優先權。不做應收賬款質押,同樣可以很安全的操作針對核心企業上游的1+N供應鏈金融業務。也就是説,有沒有應收賬款質押對於這種業務的風險沒有什麼幫助…
可能還有人不服:這麼多銀行都在積極開展的應收賬款質押制度,國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專門為此開發了中登網系統來做質押登記,被你一篇文章就全部否定了?!
是的,事實就是如此,沒有意義它就是沒有意義,沒有價值就是沒有價值,並不以你在這裏面投入了多少資源而有所改變。如果非要給應收賬款質押找點價值的話,可能有一種情形,對於銀行是有幫助的:銀行貸款做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到期銀行端也順利收到了貸款銀行賬户,這個時候賬户突然被其他債權人查封,要求對該筆存款主張債權的時候,銀行因為做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可以享受優先受償權。但這種情形實務中極少極少,而且還需要舉證該筆回款對應的應收賬款已經做了完整的而質押登記手續。如果手續有瑕疵,還不能享有優先權。(實務中銀行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往往走形式,並不核查企業提供的合同發票對應的應收款是否已經回籠,只要企業有提供合同發票就默認存在應收賬款,這種做法很不嚴謹。)
綜上,物權法提出來的這個應收賬款質押制度,存在嚴重的先天不足和法理缺陷,導致其實際作用和價值非常有限,希望銀行界朋友能夠客觀看待和正確使用應收賬款質押制度。
當然,應收賬款質押制度本身還是一個很有想象力的發明,也是一個很新的發明。後續應該想辦法堵上這些漏洞,完善制度以及配套的流程。如果沒有好辦法,建議先取消,待完善之後再另行公佈吧。
文中觀點,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大家覺得有什麼不妥的,或者説的不對的,歡迎留言討論。
如果實務中,如有銀行貸款是通過應收質押優先權回收的,懇請一定留言告知,謝謝!!!
來源:悦融易YEROY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