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經濟日報】;
資管新規出台兩年來,給理財市場帶來很大變化,其中最大變化就是,理財產品打破剛性兑付,理財風險“買者自負”。其實,資管新規還有一句話——作為理財產品提供者,需要做到“賣者盡責”。然而,不少金融機構當前只記住了打破剛兑,卻忘記了賣者盡責,在理財界弄出不少亂象,“蘿蔔章”又冒出來了。
9月10日,中國建築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發佈《關於不法分子盜用我司子公司名義偽造合同發行信託產品的嚴正聲明》稱,中國民生信託有限公司發行的“至信1095號中建五局特定資產收益權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產品與公司無關。公司及下屬子公司從未與天津華航供應鏈集團有限公司開展過任何業務往來,也未簽訂過任何合同,合同中加蓋印章系私刻。民生信託回應稱,目前已提前結束該產品,未來在收到相關轉讓款後將向投資者分配。
信託公司本應值得信任託付,“蘿蔔章”的出現讓市場唏噓不已。信託公司從業者是金融專業人員,信託產品購買門檻也很高,多為100萬元起,購買人羣金融專業知識也相對較高。然而,私刻“蘿蔔章”偽造合同的信託產品仍進入理財市場。即便我們本着最大善意認為,民生信託公司被騙子騙了,但其盡職調查工作實在不到位,項目經理們哪怕簡單給中建五局打個電話確認,也不至於被“蘿蔔章”所騙。這讓大家看到了金融機構對消費者及自身責任的漠視。
小小“蘿蔔章”僅是冰山一角。近年來,金融市場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行為不時發生,屢禁不止。如有的金融機構將保險當成理財產品賣給金融消費者;有的竊取金融消費者個人信息牟利;有的將高風險產品作為中低風險理財產品出售……對此,我們在倡導理財打破剛兑同時,或許還需更多倡導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其實,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是防範金融風險的重要方法。近年來,各國政府普遍認識到,完善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是決定一個國家金融業競爭力的重要因素,也是維護金融安全與穩定的重要保障。各國也將金融消費者保護作為金融監管改革的重中之重。2011年10月,二十國集團(G20)巴黎峯會通過了《金融消費者保護高級原則》,各國都紛紛在本國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
未來,監管部門應從嚴追究金融機構與中介機構責任,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從某種程度上講,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就是保護金融市場安全,也是在保護金融機構健康發展——金融消費者保護不能成為一句口號,必須讓金融機構對“責”多一分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