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利亞德實控人李軍收警示函 減持現信披違規

由 圖門耘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8日訊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今日公佈的關於對李軍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2021〕132號顯示,李軍作為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亞德”,300296.SZ)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持股比例減少達到5%時未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停止買賣公司股票。

  經查,在2016年9月8日至2020年12月2日期間,因集中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減持、非公開發行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被動稀釋等,李軍及一致行動人李冬英、楊亞妮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從35.08%降至29.28%,累計減少5.8%。李軍作為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持股比例減少達到5%時未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停止買賣公司股票。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現對李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李軍應務必遵守資本市場法律法規,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違法違規交易。

  半年報顯示,利亞德主營業務為LED顯示技術開發及LED顯示產品的生產及服務。李軍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持有公司股票7.04億股,持股比例為27.69%。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後的三十六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證券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説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報送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四)查閲、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五)查閲、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户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户、證券賬户、銀行賬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託管、結算等功能的賬户信息,可以對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復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期限為六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凍結、查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的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三個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涉嫌違法人員、涉嫌違法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為防範證券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李軍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1〕132號

  李軍:

  經查,在2016年9月8日至2020年12月2日期間,因集中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減持、非公開發行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被動稀釋等,你及一致行動人李冬英、楊亞妮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從35.08%降至29.28%,累計減少5.8%。你作為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持股比例減少達到5%時未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停止買賣公司股票。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現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務必遵守資本市場法律法規,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違法違規交易。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