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信託業處罰力度遠超往年 罰單總額超4000萬元

本文轉自【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 邢萌

時隔兩個月,中海信託再收一張50萬元的罰單。日前,因原副總裁構成受賄罪,反映出公司內控措施問題,中海信託被上海銀保監局處以50萬元的罰款。引人注意的是,3月份,中海信託曾因兩項業務統計錯誤,被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罰款70.2萬元。最近兩個月裏,中海信託相繼被央行、銀保監會兩家金融監管部門處罰,這在業內頗為少見。

今年來,個別信託公司因內部治理缺位,高管涉及金融犯罪相繼出現。比如,上述事件中的主角中海信託原副總裁魏志剛被終身禁業,因受賄罪被判刑10年。再如,吉林信託原董事長高福波以受賄罪等罪名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

信託業協會在研報中指出,信託公司應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機制,規範高級管理層履職,提升高級管理人員信託專業素質,切實加強高級管理層履職約束,可以嚴防內部人控制和侵害受益人合法權益情形的發生。

年內罰單總額

已超4000萬元

5月13日,上海銀保監局披露有關中海信託及原副總裁魏志剛的兩張罰單。

相關罰單顯示,魏志剛利用職務便利,謀取非法利益,構成受賄罪。2008年至2016年,中海信託未能通過有效內部控制措施發現並糾正上述行為,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中海信託被責令改正並處罰款50萬元;因對中海信託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直接責任,魏志剛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

公開資料顯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月份披露的相關判決書顯示,魏志剛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被處罰金50萬元。

記者發現,今年3月初,中海信託曾因相關業務統計錯誤被處罰。3月5日,中海信託因固有貸款業務統計錯誤及資金信託業務統計錯誤,被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處以警告並罰款70.2萬元。

從行業來看,今年來信託罰單頻現,無論是在罰單數量上還是在金額上,均遠超往年。據記者不完全統計,進入2021年來,至少有四川信託、中海信託、興業信託等10餘家信託公司被監管部門處罰,總額超4000萬元。而2020年全年只有11家信託公司被罰,總額逾1800萬元。2019年29家公司被罰合計2700萬元。

某資深信託研究員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個別信託公司因為暴露風險遭受了比較大的處罰,導致處罰金額比較高,今年以來的處罰緣由不再像過去聚焦於具體業務,更多體現為信息披露、管理等方面,而且對信託公司和責任人進行雙罰。”

“這説明信託公司在展業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及內部治理缺失的事實,監管部門主要是通過處罰督促信託公司加強內部管理,合法合規經營,防範金融風險。”用益信託研究員帥國讓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有業內人士認為,信託監管罰單的目的在於發揮預防、補救、改進等作用,引導信託公司更加註重內控制度、完善業務操作流程,進一步提高業務開展的合規性、項目後期管理和風險管控水平。

吉林信託董事長崗位

成“燙手山芋”

今年來,信託罰單背後“引火燒身”的個別高管也引來市場的關注。

除了中海信託外,近期吉林信託兩位原董事長的違法犯罪情況引來關注。5月11日,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吉林信託第二任董事長高福波貪腐案,認定被告人高福波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510萬元,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財物予以追繳。

同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日前,吉林信託第四任董事長邰戈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白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除此之外,今年1月份,中信信託原資本運營二部總經理李革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中信信託給予其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這種形勢下,完善內部治理機制、發展信託文化顯得尤為迫切。帥國讓表示,一方面,應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強化股東股權管理工作,尤其是對公司“一把手”的監管,加強責任追究;另一方面,完善內控措施,包括管理制度,相關審批內容及流程。

上述資深信託研究員表示,這提示信託公司需要加強內控管理,有效將合規要求嵌入管理流程,盡職履責,最大程度地維護好受託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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