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12月19日消息,財政部、 國務院國資委、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聯合發佈通知,督促相關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紮實做好2023年年報工作。
通知就編制2023年年報應予關注的準則實施重點——存貨、投資性房地產、資產減值等項目提出要求,同時要求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監管部門切實加強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認真紮實做好企業2023年年報工作 。
通知具體提出:
一、編制2023年年報應予關注的準則實施重點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企業進行會計處理、生成會計信息的唯一標準,是規範會計行為和會計秩序的重要依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報告,向有關各方提供的財務報告,其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應當一致,不得提供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同的財務報告。企業編制年報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處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不得編制或提供不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的會計信息。在此基礎上,需要特別關注以下重點:
(一)關於存貨。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財會〔2006〕3號)等相關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存貨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企業在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時,應當以取得的確鑿證據為基礎,並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影響等因素。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存貨售價發生波動的,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對資產負債表日存貨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一步的證據,則在確定存貨可變現淨值時應當予以考慮,否則,不應予以考慮。例如,對於存在活躍市場的大宗商品,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的市場價格波動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不應予以考慮。
(二)關於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財會〔2014〕14號,以下簡稱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財會〔2014〕11號)的相關規定,判斷是否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並進行相應會計處理和披露。在判斷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重大影響時,企業應當嚴格遵循會計準則的規定,綜合考慮所有事實和情況,對其是否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來作出恰當的判斷。例如,在投資方向被投資單位派駐董事的情形下,應當有充分證據證明該董事能夠代表投資方參與被投資單位財務和經營政策的制定,並綜合考慮其他所有事實和情況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重大影響進行判斷。企業不應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監事、增加或減少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份等個別事實為依據作出判斷。企業在判斷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重大影響時,應綜合考慮投資方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表決權股份;企業在個別財務報表中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權益法核算時,應當僅考慮直接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的股權份額。
企業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準則採用權益法對被投資單位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方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淨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淨利潤進行調整後確認。對於投資企業與其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之間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按照應享有的比例計算歸屬於投資企業的部分,應當予以抵銷,在此基礎上確認投資收益。投資企業與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失,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資產減值準則)等規定屬於資產減值損失的,應當全額確認。投資方確認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損失,原則上應以長期股權投資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淨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投資方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原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投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以下簡稱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等進行會計處理的,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轉按權益法核算時,投資企業應當按照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確定的原股權投資在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加上為取得新增投資而應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作為改按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三)關於投資性房地產。
1.關於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等相關規定,根據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特徵、範圍和確認條件等,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確認。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
2.關於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企業應當按照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的相關規定,對投資性房地產採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準則)處理。已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四)關於固定資產。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等相關規定,將符合固定資產定義和確認條件的資產及時確認為固定資產,企業不得將應確認為固定資產的資產確認為其他資產或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應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開始計提折舊;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並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五)關於生物資產。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生物資產準則)等相關規定,對生物資產進行後續計量。生物資產通常按照成本計量,但有確鑿證據表明其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除外。對於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生物資產,生物資產準則規定了嚴格的條件,應當滿足生物資產準則第二十二條、以及《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五、生物資產的後續計量”等規定。
(六)關於無形資產。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無形資產準則)等相關規定,合理劃分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滿足無形資產準則第九條規定的有關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企業以前期間已經按照無形資產準則等規定費用化計入損益的研究開發支出不得在後續期間重新資本化。
(七)關於資產減值。
1.關於減值的判斷和計量。企業應當按照資產減值準則等相關規定,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對固定資產、使用權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資產減值準備進行職業判斷和會計處理,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合理確定關鍵參數,估計可收回金額,充分、及時計提減值並披露與減值相關的重要信息。判斷資產減值跡象或認定減值金額時,應以相關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的狀況為基礎,以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且能夠取得的可靠信息為依據,而不應考慮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的影響。例如,對於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當被投資方股價出現明顯下跌且遠低於被投資單位淨資產的賬面價值時,表明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的該項長期股權投資存在減值跡象,投資方應當對該項長期股權投資估計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與該項長期股權投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2.關於商譽減值。在商譽減值測試時,因企業合併所形成的商譽的賬面價值,應當自購買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攤至購買方預計能夠從企業合併的協同效應中受益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被分攤商譽的這些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代表企業基於內部管理目的對商譽進行監控的最低水平;(2)不大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財會〔2006〕3號)所確定的報告分部,該報告分部是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第八項所規定的經營分部。
(八)關於收入。
1.關於時段法和時點法。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以下簡稱收入準則)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結合業務實際情況,判斷履約義務是否滿足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條件,如滿足,則該履約義務屬於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相關收入應當在履約義務履行的期間內確認;如不滿足,則該履約義務屬於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相關收入應當在客户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控制權的時點確認。企業不得通過隨意調整收入確認方法提早、推遲確認收入或平滑業績。例如,房地產企業預售商品房業務在中國法律法規環境下通常不符合時段法收入確認條件,應當按照時點法(通常為交付商品房時)確認收入。
2.關於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當企業向客户銷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參與其中時,企業不應僅侷限於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評估特定商品在轉讓給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該商品,確定其自身在該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控制該商品的,其身份為主要責任人,用總額法確認收入;不控制該商品的,其身份為代理人,用淨額法確認收入。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部分行業如貿易、百貨、電商、來料加工、廣告營銷等應對此予以特別關注,應當結合業務商業模式等相關事實和情況,嚴格按照收入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和會計處理。
為便於準則實施,企業在判斷時通常也可以參考如下三個跡象:企業承擔向客户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企業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後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險;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需要強調的是,企業在判斷其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時,應當以該企業在特定商品轉移給客户之前是否能夠控制該商品為原則,上述三個跡象僅為支持對控制權的評估,不能取代控制權的評估,也不能凌駕於控制權評估之上,更不是單獨或額外的評估,應予以綜合考慮。
(九)關於政府補助。
1.關於政府補助的判斷。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會〔2017〕15號,以下簡稱政府補助準則)的相關規定,根據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對來源於政府的經濟資源所歸屬的類型作出判斷,區分收入、政府補助和政府的資本性投入等分別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不符合無償性的,不屬於政府補助。對於符合政府補助的定義和特徵的,正確區分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並按照該準則的要求進行確認、計量、列示與披露。
2.關於政府補助的分類。對同時包含與資產相關部分和與收益相關部分的政府補助,應當採用合理的方法區分不同部分分別進行會計處理;確實難以區分的,應當整體歸類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3.關於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企業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對政府補助是否與日常活動相關進行恰當判斷,並進行相應會計處理,不得不經判斷隨意將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企業應當根據政府補助準則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將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當期損益的時點,不得提前或延後。企業取得政策性優惠貸款貼息,且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的,應當將對應的貼息衝減相關借款費用。
(十)關於借款費用。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財會〔2006〕3號)等相關規定,合理確定借款費用資本化期間開始、暫停和停止時點,將借款費用分別計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購入即可使用的資產,或者購入後需要安裝但所需安裝時間較短的資產,或者需要建造或生產但建造或生產時間較短的資產,均不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例如企業取得的採礦權等。
(十一)關於企業合併。
1.關於業務的判斷。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企業合併準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3號》(財會〔2019〕21號)的相關規定,正確判斷企業合併中取得的經營活動或資產的組合是否構成業務,選擇採用集中度測試僅限於判斷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中取得的組合是否構成業務。
2.關於企業合併的類型。對於企業合併中取得的經營活動或資產的組合構成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合併準則的相關規定,正確區分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並進行相應會計處理。
(十二)關於租賃。
1.關於重新評估租賃的分類。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財會〔2018〕35號)的規定,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在租賃開始日後,出租人無需對租賃的分類進行重新評估,除非發生租賃變更。在租賃開始日後,承租人按照原合同條款行使續租選擇權或終止租賃選擇權等導致租賃期變化的,不屬於租賃變更,出租人無需對相關租賃的分類進行重新評估。
2.關於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1)企業在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時,應當在各潛在單獨租賃部分(如可單獨使用的資產)的層面評估資產供應方的替換權是否為實質性權利。評估時,企業應考慮資產供應方是否在整個使用期間都具有替換資產的實際能力,並能通過行使替換資產的權利獲得經濟利益。如果合同僅賦予資產供應方在特定日期或者特定事件發生日或之後擁有替換資產的權利或義務,資產供應方的替換權不具有實質性。
(2)企業在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時,需判斷客户是否有權在整個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合同中預先確定資產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相關決策的,企業應當考慮該做法是對客户使用資產的範圍作出限定,還是對客户在整個使用期間與改變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相關的決策權作出限定,如果僅是對客户使用資產的範圍作出限定,該限定不妨礙客户獲得主導資產使用的權利。
(十三)關於金融工具。
1.關於預期信用損失準備的確認。企業應當按照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的規定,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以攤餘成本計量的應收款項、合同資產以及相關貸款承諾、財務擔保合同等進行減值會計處理並確認損失準備,不得以其信用風險較低為由不對其確認損失準備。
2.關於應收賬款的終止確認。企業通過保理、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轉讓應收賬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的規定,根據相關合同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其合同形式,判斷該轉讓是否導致應收賬款的終止確認。
(十四)關於保險合同。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財會〔2020〕20號)的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該準則規定確認保險服務收入。
對於未採用保費分配法的保險合同組,企業確認的當期保險服務收入由未到期責任負債賬面價值當期減少額中因當期提供保險合同服務而預計取得的對價金額和保險獲取現金流量攤銷的金額組成。與當期提供保險合同服務不相關的變動和分攤至未到期責任負債虧損部分的金額不應確認為保險服務收入。在確認保險服務收入時,不得包含保險合同中的投資成分。
對於採用保費分配法的保險合同組,企業應當將已收和預計收取的保費扣除投資成分並對重大融資成分進行調整後分攤至當期的金額,確認為保險服務收入。
(十五)關於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企業應當按照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準則的相關規定,正確劃分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前期差錯更正,並進行相應會計處理和披露。企業應當採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並在重要的前期差錯發現當期的財務報表中調整前期比較數據,不得在重要的前期差錯發現當期的財務報表中直接調整當期數據。企業採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應當如實反映企業的交易和事項,不得濫用會計政策或隨意變更會計估計。
(十六)關於持續經營的判斷。
在編制財務報表的過程中,企業管理層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財會〔2014〕7號,以下簡稱財務報表列報準則)的相關規定,利用所有可獲得信息來評價企業自報告期末起至少12個月的持續經營能力。評價結果表明企業仍處於持續經營狀態的,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評價結果表明企業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因素以及企業擬採取的改善措施;評價結果表明企業處於非持續經營狀態的,應當採用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並在附註中聲明財務報表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的事實、披露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的原因和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十七)關於合併財務報表。
1.關於控制的判斷。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財會〔2014〕10號,以下簡稱合併財務報表準則)的相關規定,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按照控制定義的三項要素判斷企業是否控制被投資方。企業在判斷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時,應當僅考慮與被投資方相關的實質性權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實質性權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實質性權利。企業不應僅以子公司自願破產、簽訂一致行動協議或修改公司章程等個別事實為依據作出判斷,隨意改變合併財務報表範圍。對控制的評估是持續的,當環境或情況發生變化時,投資方需要評估控制的三項要素中的一項或多項是否發生了變化,是否影響了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控制的判斷。企業應當審慎考慮與子公司相關的實質性權利,對是否喪失對子公司的控制權進行綜合判斷。
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不僅包括根據表決權(或類似權利)本身或者結合其他安排確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於一項或多項合同安排決定的結構化主體。在判斷是否將結構化主體納入合併範圍時,如證券化產品、資產支持融資工具、部分投資基金(如REITs)等,企業應當嚴格遵循上述有關要求,按照合併財務報表準則的相關規定,綜合所有事實和情況進行判斷和會計處理。企業應當將所有控制的被投資方納入合併範圍(涉及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的情形除外),不得將未控制或喪失控制權的被投資方納入合併範圍,也不得將控制的被投資方不納入合併範圍。
2.關於抵銷內部交易的原則。母公司應當以自身和其全部子公司的財務報表為基礎,根據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合併財務報表,將整個企業集團視為一個會計主體,正確抵銷內部交易的影響,依據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的確認、計量和列報要求,按照統一的會計政策,反映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十八)關於報表格式。
企業應當按照財務報表列報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財會〔2006〕3號)、《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2018年度金融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36號)、《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9〕6號)、《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合併財務報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財會〔2019〕16號)、《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2023年度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22〕37號)等相關規定,並按照規定的報表格式和報表項目等要求編制2023年年度財務報表。同時,企業應當按相關準則要求對財務報表附註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二、切實加強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認真紮實做好企業2023年年報工作
(一)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會計準則,加強內部控制,全面提升2023年年報質量。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各類企業應當以會計信息質量為核心,切實履行會計信息質量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會計信息質量治理架構。單位負責人要高度重視並切實加強對會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企業應當加強對企業會計準則以及近年來年報工作通知相關重點內容的學習理解,準確把握有關具體要求,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和業務實質,綜合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合理作出職業判斷,並進行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
企業應當對近年來問題多發頻發的重點領域,加大會計核算和報表編制審核力度,確保年報數據真實準確,嚴防會計信息失真,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調節會計信息規避退市。
企業應當加強業務真實性和風險充分識別的管理力度,嚴防大股東通過各種形式套取資金;嚴禁通過各種形式掩蓋風險和損失;嚴禁利用會計準則和設計實施複雜交易調節利潤、虛假轉讓資產、規避監管要求;嚴禁虛列經濟事項套取資金。
企業應當強化內部財會監督作用,將財會監督納入公司治理內容,強化公司治理層面財會監督力度,建立職責清晰、權責明確的財會監督體系;企業內部各部門、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會計信息質量方面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落實財會監督要求,確保業務數據真實合規、風險充分識別計量、財務報表真實完整、信息披露充分透明。同時,要強化企業內部財會工作對業務發展和風險評估的監督作用,推動提升業務真實合規和風險充分識別。
執行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風險評估機制,強化對重點領域和高風險領域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細化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準,科學認定內部控制缺陷,強化內部控制缺陷整改工作,完整、準確、真實披露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充分發揮內部控制在提升企業會計信息質量、防範財務舞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提高審計質量,充分發揮社會審計鑑證作用。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緊抓質量提升主線,守住誠信操守底線,築牢法律法規紅線,充分發揮審計鑑證作用,持續提升審計質量。
有關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財會〔2023〕4號)等規定,做好年報會計師事務所選聘、披露、輪換等工作,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公平競爭,推動提升年報審計質量。上市公司應當嚴格履行會計師事務所選聘審議程序,議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方可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公司應當認真做好會計師事務所聘任、履職、費用等信息的披露;公司應當嚴格落實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輪換要求,變更年審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在年底前完成並披露變更原因。
會計師事務所在進行年報審計時,應當重點關注易發生錯報的企業合併報表編制、收入確認、減值計提等領域,融資性貿易等業務,房地產、醫藥等重點行業,警惕通過偽造變造憑證、利用關聯方虛構交易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實施系統性造假和配合造假的行為。對企業年報存在異常的,應當保持高度的職業懷疑,作出恰當的職業判斷,進一步執行審計程序,不應直接採用管理層聲明替代必要的審計程序,及時有效識別企業舞弊和財務造假。審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準則要求,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確保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撐審計結論和意見。
會計師事務所利用專家工作成果或外部評估機構結果並不能免除註冊會計師審計責任,因此,應準確評價專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實現審計目的,確保獲取的審計證據充分、適當。會計師事務所應準確分析評估機構採用的評估方法及模型、重要假設、關鍵參數的恰當性,有效識別、評估和應對因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嚴守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客觀獨立發表恰當審計意見,充分揭示金融機構真實風險,有效維護公眾利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過程中應準確識別金融機構業務真實性,糾正不規範實施會計準則行為以及利用會計準則調節利潤和監管套利行為,不得協助金融機構濫用會計準則,不得協助金融機構掩蓋金融風險。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和相關執業準則要求,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審計,同時關注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升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質量。
(三)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持續強化監管,有效促進提升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各地方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宣傳貫徹,積極採取措施,加強協同配合,督促轄區內有關企業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將企業2023年年報工作中的有關情況、問題建議等,及時向財政部及有關部門報告。
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將繼續深入實施部門間年報通知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加大協同配合力度,持續強化監督檢查,密切跟蹤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2023年年報編制、審計、決算等相關情況,加強信息共享與溝通,加大對企業進行財務造假、有關機構配合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切實壓實企業財務報告編制者主體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責任、其他單位有關責任。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監審:萬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