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發文細化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條件和程序 詳解

新華社北京9月13日電(記者吳雨)記者13日從中國人民銀行了解到,為推動金融控股公司規範發展,人民銀行日前發文,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範圍和監管主體,並對股東資質條件、資金來源和運用、資本充足性要求等關鍵環節提出了監管要求。

為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依據《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人民銀行日前印發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並將自11月1日起施行。

記者瞭解到,辦法細化了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條件和程序,進一步明確了監管範圍和監管主體,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實施監管。另外,辦法對股東資質條件、資金來源和運用、資本充足性要求、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關聯交易、風險管理體系和風險“防火牆”制度等關鍵環節,提出了監管要求。

此外,對於辦法實施前已具備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達到監管要求的機構,辦法明確,將合理設置過渡期安排,把握好節奏和時機,逐步消化存量。

人民銀行相關人士表示,辦法的實施,從制度上隔離了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有利於金融控股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有利於防範風險交叉傳染,有利於進一步促進經濟金融良性循環。下一步,人民銀行將與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協作,推動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發展,提升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能力。

補齊監管制度短板 增強金融服務能力

——央行有關負責人詳解《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新華社北京9月13日電 題:補齊監管制度短板 增強金融服務能力——央行有關負責人詳解《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新華社記者吳雨

《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日前正式發佈,細化了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條件和程序。為何要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哪些公司將納入監管?又提出了哪些監管要求?對於市場關注的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13日一一進行了解答。

為何要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監管?

近年來,我國一些大型金融機構開展跨業投資,形成了金融集團;還有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其中,一些實力較強、經營規範的機構,豐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務,有利於滿足各類企業和消費者的需求。”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指出,但在實踐中,也有少部分企業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隔離機制缺失,風險不斷累積。

該負責人表示,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規模大、業務多元化、關聯度較高,跨機構、跨市場、跨行業、跨區域經營,關係到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市場準入予以規範。設立明確的行政許可,是對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監管的重要環節,有利於全方位推動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經營,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為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統籌監管,加快補齊監管制度短板,人民銀行曾於2019年7月發佈《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人民銀行對收到的意見分析研究,並採納吸收了部分意見,制定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將自11月1日起施行。

人民銀行表示,將依法依規開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續監管,防範化解系統性風險,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同時,繼續研究制定配套文件,不斷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框架。

哪些金融控股公司將納入監管?

根據辦法,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將納入監管:一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二是實質控制兩類或兩類以上金融機構;三是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或受託管理資產達到一定規模,或者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辦法明確,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跨部門聯合機制,加強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介紹,對於已具備設立情形且擬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應當在辦法實施之日起12個月內,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權結構等方面未達到監管要求的機構,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整改計劃。人民銀行將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節奏和時機,引導存量企業有序調整,平穩實施。

對金融控股公司有何監管要求?

此次發佈的辦法,對股東資質條件、資金來源和運用、資本充足性要求、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關聯交易、風險管理體系和風險“防火牆”制度等關鍵環節,均提出了監管要求。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簡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層級合理,與自身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適應,其所控股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與此同時,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參與所控股機構的法人治理,不得干預所控股機構的獨立自主經營。

此外,根據相關規定,辦法提高了對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認為,這有利於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及相關人員樹立依法合規的經營和從業理念,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金融穩定,保護公眾利益。

該負責人表示,由股權架構清晰、風險隔離機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為金融機構控股股東,有助於整合金融資源,提升經營穩健性和競爭力,也有利於促進各類機構有序競爭、良性發展,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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