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報披露不真實 海越能源及有關責任人被通報批評

中新經緯客户端5月26日電 26日,上交所向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越能源”)下發紀律處分決定書,就公司會計處理差錯導致2017年年度報告披露不真實、不準確等情況,對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同時,上交所下發公監函,對公司時任董秘、公司2017年年報審計機構及年審會計師予以監管關注。

根據紀律處分決定書,經查明,海越能源在信息披露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公司存在會計處理差錯,導致2017年年度報告披露不真實、不準確

2019年2月20日,公司披露《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顯示,公司子公司寧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海越”)原暫估的大修費、日常維修費、檢測費等成本費用與合同及預結算金額存在較大差異,使得寧波海越存在費用跨期的情況,並導致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會計處理差錯。

未能準確預估大修理費用金額而少計費用。寧波海越於2017年6月與鎮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施工單位簽訂修理合同,合同金額總計3800萬元(不含税)。截至2017年12月31日,寧波海越已完成大修。公司在2017年年度報告中,對大修費用進行了預估,僅列報1292萬元。截至2019年2月,施工單位送審金額7226萬元(含税、適用税率16%),根據以往審減率範圍,導致更正時調增2017年大修費用3691萬元。

未能按照檢測工程進度確定檢測費用而少計費用。寧波海越分別於2017年12月、2017年3月,與寧波市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簽訂球罐檢測合同,與寧波市勞動安全技術服務公司簽訂球罐檢測輔助工程合同,對41枱球罐進行檢測。公司在2017年度財務報表中,未能按照檢測工程進度確定檢測費用,導致更正時調增2017年檢測費金額282.39萬元。

另外,寧波市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等3家檢測單位在2017年11月6日即已完成壓力容器、管理的檢測;在編制2017年度財務報表時,檢測單位已向寧波海越列明已完成的服務內容及金額,但公司在2017年年度報告中未予列報,導致更正時調增2017年檢測費金額1282.45萬元。

未能準確估計日常維修費用金額而少計費用。寧波海越與鎮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施工單位簽訂維保合同,日常維修服務已在維保合同中約定以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截至2017年12月31日,寧波海越支付2017年以前日常維修費800萬元;2018年12月,寧波海越支付2017年以前日常維修費1000萬元。在2017年年度報告中,寧波海越按實際支付金額計入當期損益,未合理預計相關費用,導致更正時調增2017年以前日常維修費金額為2112萬元,更正時調減2017年度日常維修費金額為68.46萬元。

上交所指出,上述會計差錯事項合計影響公司2017年營業成本14437456.25元,管理費用36911734.14元,歸母淨利潤26188087.10元,分別佔更正後營業成本的0.13%、更正後管理費用的7.75%、更正後歸母淨利潤的23.72%。公司會計處理差錯導致2017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並因上述違規事實被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出具警示函。

重大訴訟進展事項披露不及時

2018年12月11日,公司披露稱,子公司諸暨市杭金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金公司”)就與杭州蕭山公路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蕭山公路”)和杭州市蕭山區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蕭山交運”)合同糾紛事項,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9年5月22日,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下,杭金公司與蕭山公路、蕭山交運達成協議,由蕭山公路向杭金公司支付賠償款4115.77萬元,預計增加公司利潤4100.68萬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利潤的13.35%。公司在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後,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進展事項,直至2019年8月9日才對訴訟結果進行披露。

上交所認定,公司定期報告存在會計處理差錯,導致年度報告財務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進展事項,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2.5條、第7.7條、第11.1.5條等相關規定。

時任董事長符之曉作為公司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總經理史禹銘作為公司經營管理主要人員,時任財務總監黃振鋒作為財務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未能準確處理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事宜,對於公司存在會計處理差錯,導致2017年年度報告披露不真實、不準確的違規事實負有責任。上述責任人的行為違反《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上交所決定,對符之曉、史禹銘、黃振鋒予以通報批評。對於上述紀律處分,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此外,上交所在公監函中指出,海越能源時任董事會秘書陳賢俊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具體負責人,對於公司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負有責任。上述行為違反《股票上市規則》第 2.2 條、第 3.1.4 條、第 3.2.2 條的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7.1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對陳賢俊予以監管關注。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陳志維、李瓊嬌作為海越能源2017 年年度報告的審計機構及年審會計師,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未充分識別和評估風險、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的違規行為,導致未能發現公司財務報表存在錯報,被上交所予以監管關注。(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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