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國內同行的回答,我補充一下美國檢察官的日常工作。
首先,檢察官的確經常和嫌疑犯打成一片,需要第一時間接觸嫌犯進行調查取證,但並不管擒拿格鬥,這是警察的事情,不能狗拿耗子多管閒事。
警察抓人,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持有法院簽發的拘捕令(Warrant),也就是“奉旨拿人”,有了這道金牌只要見到目標就可以拿下,拿下以後馬上就能啓動訴訟程序。
另一種,則是不需要拘捕令,直接見到誰不像好人就可以逮捕。這裏説“不像好人”,其實程序上是有要求的,專業的叫法叫做"Probable cause of arrest", 也就是警方在逮捕嫌犯後必須書面向檢方説明為什麼要逮捕此人,列舉證據表明對方很有可能在從事非法活動。檢方收到警方報告後,必須在 48 小時內決定是否立案提出指控,這也是收集證據、掌握關鍵信息並作出判斷的關鍵時刻,一般都是最有經驗的老江湖來負責提出指控(charge)的工作,儘可能確保不錯抓,不錯放。
當檢方提出指控後,被抓捕的嫌疑人就可以被稱為刑事上的“被告”了。在美國,法院會安排聽證會決定是否允許保釋。保釋,指的是被告交一筆錢就可以回家候審,如果準時來受審,則繳納的保釋金如數退還,如試圖潛逃,那對不起,保釋金就要收歸國庫了。
那麼,一窮二白的嫌疑犯如何湊夠動輒數萬、幾十萬之多的保釋金呢?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會做出調節。在美國,有一種金融產品叫做“保釋債券”,是一種專門針對需要保釋的被告發售的短期高利貸,被告支付較高的利息,來買幾天自由。
在保釋聽證環節,法院一般還會為沒有聘請律師的被告安排公派辯護人。其實,公派辯護人(public defender)和我們檢方某種程度上也是穿一條褲子的,中午一起吃個三文治,下班的 happy hour 一起喝一杯,都是常有的事。但這並不代表公派辯護人就是走過場演戲,正是因為和檢方頻繁交流,彼此掌握信息,一有機會就討價還價,所以檢方和公派辯護人之間往往能達成一種微妙的平衡,彼此都讓對方三分不會把事情做絕,彼此不太可能使勁下狠手。
接下來,擺在被告面前的路有兩條。
1. 認罪。被告放棄接受審判的權利,與檢方進行“辯訴交易”(plea bargain)並簽訂認罪協議。之所以説是協議,是因為檢方在此時一般會做出比較寬大的處理,能緩刑的,就提出執行緩刑,不需要將嫌犯關進監獄,只需要不定時向緩刑監督人員(probation officer)回報近況,並接受戒毒、戒酒、心理輔導等強制性的教育項目。
2. 不認罪。被告否認檢方提出的指控,而檢方會繼續調查取證,掌握更多有説服力的證據力圖成功定罪。如果經過庭審罪名的確成立,那麼很遺憾,過了這村沒這個店了,這時面臨的刑罰肯定會比認罪協議中的更重。
簽訂認罪協議後,法院還會再進行一次聽證,綜合聽取檢方、被告、緩刑監督人(probation officer)以及犯罪受害者的意見進行宣判,這也是我作為一名新人主要親自參與的工作。法院會根據被告的具體犯罪行為和犯罪歷史,決定是否允許緩刑。而如果被告被允許服緩刑的話,檢察官會進一步設立緩刑條件。
一般來説,如果犯罪涉及毒品,則會要求被告服刑期間隨機接受血檢;如果被告有酗酒的問題,則會要求其在戒酒機構接受幫助;如果被告有家暴情節,則會強制其參與心理諮詢與反家庭暴力的課程;在與性相關的犯罪中,檢方一般會要求被告再服緩刑期間不得前往有較多未成年人的地方,並簽發禁制令(no contact order),禁止被告與相關當事人有任何接觸,一旦違反會遭到嚴峻的處罰;對於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檢方很可能要求被告進行一定時間無償的社區服務……
這樣的緩刑制度,一方面是阻卻被告繼續作惡,一旦有哪怕再輕微的違反也可能立刻被送去監獄服刑,一方面也是鼓勵被告行善,通過接受教育、改變不良生活習慣,重新融入社會中。
目前我的日常工作,基本就是半天時間閲讀所負責案件的警方報告、認罪協議,向法院提出量刑主張,並聯系緩刑負責方討論具體緩刑要求。
檢察官標配,紅色領帶是“權威的顏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