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拖帶是水上常見的比較經濟的一種運輸方式,作為高風險作業的它往往會帶來拖帶長度過長、寬度過寬、航速過慢、避讓操縱能力過差等缺陷。這些缺陷會嚴重影響其他船舶通行,特別是不合規的拖帶作業,極易導致事故險情的發生,嚴重危及航行安全。
事故回顧:
2019年4月某日上午,本航次未辦理適拖證書的某船務有限責任公司所屬拖船“A”輪(總噸:225,主機功率:720千瓦,船長:29.5)與駁船“B”輪拖帶船組,在未與“C”輪建立有效聯繫的情況下與出口“C”輪在中門柱島北側發生碰撞。事故造成“A”輪纜繩斷裂3根,“B”輪船首破損進水,“C”輪左舷中後艙口圍局部破損(長度約8米),直接經濟損失約8萬元,構成小事故等級水上交通事故。
B輪與C輪損壞部位
B輪與C輪損壞部位
小編點評:
本次事故的發生,A、B輪拖帶船組與C輪都存在未保持正規瞭望,未能對當時局面和碰撞危險作出充分估計的情形,在兩船相對方位沒有明顯變化而且會遇距離不斷縮短的情況下,沒能對兩船之間業已形成的碰撞危險作出正確的判斷。特別是,A、B輪拖帶船組,未使用安全航速,及時採取適合當時情況和環境下,最有助於避免碰撞的有效措施。首次發現對方船,此時看到對方綠燈,在與其接近到距離0.4海里時,此時綠燈消失,看到對方紅燈,直至發現船舶碰撞不可避免前,僅採取向右轉向,未採取任何其他避讓措施,如減速等,直至碰撞發生前,船速仍有8.4節。
值得注意的是,在後續事故調查中發現,本航次該拖帶船組無適拖證書,且在通過中柱門進口習慣航線時,船位過於靠近航線左側,在一定程度上誘發了事故的發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條,《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十九條、《海上拖航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第1篇第2章第1.1.1條和第2篇第1章第3.2條的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
關於船舶拖帶作業你應該知道
1、對於所有拖帶船舶:提前做好申請拖航檢驗:確保相關船舶滿足《船舶檢驗管理規定》、《海上拖航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的規範要求,並向船檢部門申請辦理《適拖證書》。辦理《適拖證書》時應攜帶:
(1)經辦人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
(2)經辦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3)委託方雙方授權委託書
(4)拖航檢驗申請表、拖航計劃書
(5)系柱拖力證明、索具清單
(6)拖船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
(7)被拖船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內河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
2、對於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海上拖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在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海上拖帶作業還須經船舶檢驗部門進行拖航檢驗,並報海事機構核准。
3、對於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 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必須在裝船或者拖帶前 24 小時報海事管理機構核定擬航行的航路、時間,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載運或者拖帶安全。船舶需要護航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4、辦理大型設施、移動式平台、超限物體水上拖帶審批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確有拖帶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輪適航、適拖,船員適任;
(3)海上拖帶已經拖航檢驗,在內河拖帶超限物體的,已通過安全技術評估;
(4)已制定拖帶計劃和方案,有明確的拖帶預計起止時間和地點及航經的水域;
(5)滿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並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及應急預案。
5、辦理大型設施、移動式平台、超限物體水上拖帶審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辦理沿海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水上拖帶許可需提交:
1、《海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申請書》(一式兩份);
2、船檢部門為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拖帶航行出具的拖航檢驗證明及其複印件;
3、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技術資料(提供材料清單目錄);
4、拖帶計劃、拖帶方案;已制定安全與防污染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證明材料;
5、實施拖帶的拖輪清單和拖輪租賃合同或協議(租賃時),拖輪船舶證書、船員適任證書及其複印件;
6、航行通(警)告發布申請(必要時);
7、專項護航方案(必要時);
8、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委託時)。
(二)辦理內河載運或拖帶超限物體許可需提交:
1、《內河載運或拖帶超限物體申請書》(一式兩份);
2、拖輪及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物體的技術資料(提供材料清單目錄);
3、載運或拖帶方案;已制定安全與防污染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證明材料;
4、實施拖帶的拖輪清單和拖輪租賃合同或協議(租賃時);
5、船舶證書、船員適任證書及其複印件;
6、已通過評審的拖帶作業通航安全評估報告;
7、航行通(警)告發布申請(必要時);
8、專項護航方案(必要時);
9、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委託時)。
特別提醒:拖輪上任職的船長和甲板部船員所持適任證書等級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第八條:拖輪上任職的船長和甲板部船員所持適任證書等級應與該輪的主推推進動力裝置功率等級相對應。
【來源:浙江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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