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5、211任選、免試入學 天下哪有這樣的好事?

央視網消息:近年來,不少所謂的“成人教育”機構利用社會大眾對於提升學歷的渴望,以985、211高校合作招生機構的名義,打出了“免試入學”“享受全日制學生同等待遇”的宣傳口號,吸引生源。然而,這些宣傳真的可信嗎?

8月19日,某985大學19級學生趙某,在校與其他學生共同學習了兩年之後,被發現實際上在學籍系統中查無此人,鬧出尷尬。據趙某自述,他在高考中與該校失之交臂,聽説可以通過某教育機構“交錢上學”,於是“花了不少錢”報名,後來才知道自己所得的自考學歷與全日制學歷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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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花錢就能上大學”為幌子進行詐騙之外,有些機構雖然會告知獲取的是自考學歷,但在宣傳時仍有誤導學生之嫌。記者發現,在某短視頻平台上搜索關鍵詞“成人自考”,會出現打着高校旗號的宣傳頁面,封面寫着“院校直招,無需到校”“不用辭職,每天手機學習30分鐘”等宣傳語。

當記者向機構詢問報考高校的可選擇範圍時,客服表示“沒有限制”“免試”且“可以不到校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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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廣告頁面顯示的是“四川大學直招”,但是一對一諮詢的“鄭老師”卻告訴央視網記者,機構“是華南師範大學的優秀招生中心及指定教學點”。然而,華南師範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早在2020年6月22日就在官網聲明,“華南師範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是華南師範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唯一招生與管理單位”。在學校官網公佈的2020年及2021年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學點、自學考試(獨立辦班)合作情況、華南師範大學網絡教育學院學習中心的一覽表中,該機構也並不在列。

當記者向“鄭老師”問及報名自考的含金量如何時,“鄭老師”表示“不用擔心”“後期去找工作(和統招學生)是一樣的”“可以享受和全日制學生同等的待遇”。

“鄭老師”介紹,機構主要提供三個部分的服務:提供考前資料、在獨立的學習app上提供視頻課程和備考題庫,以及一對一的班主任協助備考。服務的價格也隨着報考考試的種類和專業的不同而上下波動。以廣東省報考為例,該機構的高等職業院校備考班最便宜,為5980元;全日制大專備考班最貴,達到15980元。“鄭老師”還表示機構與高校有合作,可以為學生申請助學金,將全日制大專備考的培訓費減至11980元。此外,“鄭老師”還透露,“專本套讀可以穩拿全日制大專,主要的服務面向本科自考備考”,機構提供的考前資料“包含試卷80%以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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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薦專業的時候,該機構表現出了偏向性。當記者詢問是否可以報考傳媒類專業時,“鄭老師”表示“自考的話沒有傳媒類專業,一般都是一些管理類專業,因為管理類容易(通過)一點”,並推薦了工商管理。在媒體早前的報道中,曾有記者卧底北京某成人教育機構,機構培訓師告訴新人,當學員認準機構不提供服務的專業時,銷售員要“抓住痛點”“分析打擊”,再勸説其轉而選擇機構能提供的專業,同時,要強調機構推薦的專業簡單好考拿證快、含金量高、就業面廣,“不能讓學員覺得難而糾結報不報名”。

2017年,來自廣東的林女士就是在“人力資源專業好考”“名額有限”“可以提供優惠”的宣傳下,報考了機構推薦的國家開放大學備考培訓班。林女士告訴央視網記者,當初銷售人員未向她説明提供的網課有時間期限,在支付了16780元后,當她今年七月再次登陸機構app時,發現服務已經過期。她找到銷售人員要求退費,銷售人員以“課程已過期”“費用已經繳納給院校那邊了”為由,拒絕退費。

記者搜索國家開放大學官網發現,校方所公佈的學習中心(教學點)中不包含該機構,且武漢一所同名教育機構被列入了合作辦學機構黑名單。在諮詢中,該機構工作人員表示,兩所機構“是同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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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類招生行為,安徽大學曾於8月19日發佈聲明澄清,繼續教育招生信息只在安徽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官網上發佈,學校從未在抖音、百度、微博等互聯網媒介平台發佈任何形式學歷繼續教育招生信息。廣告中頻頻出現的“免考入學”“院校直招”“無需到校”“領取助學金”等類似信息屬於違規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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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吉林大學本科生招生辦公室和西南交通大學研究生招生網也發佈了相關聲明,表示有個別機構冒用其名義進行虛假招生宣傳,並強調“從未委託過任何第三方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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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同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陳思同律師指出,機構冒用校方名義進行招生宣傳的行為屬於虛假宣傳,構成欺詐。機構在廣告宣傳中通過措辭暗示其可以提供大學學歷教育服務,但實際上給學生承諾的服務是為成人自考提供應試培訓服務,這構成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裏提及的引人誤解的宣傳。同時,“它以官方機構的口吻來進行廣告宣傳與後續溝通,增強了大家對於培訓的期待。學生或許會基於機構虛構的其與某高校官方存在某種聯繫而產生‘該機構可靠’的認識,因此同意與機構簽訂培訓相關的合同。這些都表現為欺詐行為。”

對此,華南師範大學網絡教育院工作人員提醒道,學校所有招生信息“一定是官網(公佈)”,當有機構打着學校的名號進行招生宣傳時,學生可以通過官網公示的校外教學和合作情況一覽表核實情況,確認該機構是否獲得校方的正式授權。

陳思同律師強調,在維權過程中,消費者要注意留存與商家進行交涉的所有聊天記錄,如果有線下交流則要注意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此外,所有指向商家虛假宣傳的內容,包括它的宣傳廣告、機構人員對培訓項目的説明和承諾等溝通記錄都可以作為證據保存。

當欺詐行為確實發生時,消費者可以與商家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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