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湖州5月1日電(記者 施紫楠 通訊員 王昆明)1日記者獲悉,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法院審結全國首例違法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ODS)構成污染環境犯罪刑事案件。
據悉,消耗臭氧層物質(ODS)被釋放到大氣並上升到平流層,受紫外線照射分解會與臭氧進行反應,致使臭氧層被破壞,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中國作為《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簽約國之一,負有逐步淘汰ODS使用的國際責任。
中國首例違法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刑事案件宣判 沈麗娜 攝
2019年7月9日,生態環境部檢查組發現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生產中涉嫌違法使用ODS,生態環境部、浙江省生態環保廳立即對該案重點督辦,要求屬地處理,德清縣生態環保部門迅速聯合縣公安、檢察、法院進行研判。
2019年12月11日,德清縣檢察院就該案向法院提起公訴,德清法院及時向湖州市中院行政(環資)庭彙報,並開展案件審理工作。
據悉,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間,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俗稱氟利昂)系受控ODS,且被明令禁止用於生產使用的情況下,仍大量購入並用生產保温材料。
期間,該公司共計購入840餘噸,生產並銷售含三氯一氟甲烷的聚氨酯硬泡組合聚醚保温材料2400餘噸。生產過程中,3000餘千克三氯一氟甲烷廢氣排放入大氣環境,造成嚴重環境污染。
庭審中,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自願認罪認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祁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並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四十餘萬元;對被告人祁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宣判後,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完)
【編輯:陳海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