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賬户本是企業之間用於資金往來的結算賬户,具有資金流動量大、流轉便利等特點。一些不法分子瞄準“商機”,專門找有需求的人辦理對公賬號再賣給電信詐騙人員。記者瞭解到,目前,買賣信用卡,尤其是買賣對公賬號逐漸形成了一條黑色產業鏈條。
2020年8月,李某(另案處理)與薛某商議利用買賣對公賬户牟利,並約定開銷平攤、利潤平分。兩人通過本人或找他人在微信朋友圈等平台發佈代辦貸款的廣告形式,對外宣稱可以用包裝公司的形式向銀行申請貸款,貸款額度30萬至70萬不等,承諾銀行可以百分百放款為幌子,親自帶人辦理對公賬户各種手續。待開户人在銀行成功申請對公賬户後,再以貸款需要走流水為由截留開户人的對公賬户U盾及相關資料,然後再高價轉賣他人謀取利益。
同年8月,薛某、李某與前來辦理貸款的人員武某等七人匯合,商議辦理對公賬户相關事宜。後由李某帶範某、劉某去包頭市辦理對公賬户4套,薛某帶董某等人在鄂爾多斯市等多個金融機構辦理對公賬户8套。其中的10套,由李某以8000元每套的價格賣給上家外號“老王”的人。剩餘的2套,由薛某以8000元每套的價格與潘某談妥,並從鄂爾多斯帶至廣州交給潘某,潘某在給付了2000元路費後藉故離開,剩餘錢款未給付薛某。薛某、李某兩人共非法獲利82000元,薛某實得40400元。
2021年3月23日,經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處薛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以收買信用卡信息罪判處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薛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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