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司法拍賣,法院一錯再錯,給企業造成鉅額經濟損失;被拍賣資產評估不完整,法官認為拍賣無效,分管副院長要求確認有效;競買人惡意串通,受害企業家信訪10多年,檢察機關建議再審,法院卻怠於啓動相關程序……2007年10月9日,內蒙古包頭市中院依法查封了蒙正公司資產,並計劃以拍賣所得價款抵償債務,但拍賣環節出了問題,司法拍賣變成了任性拍賣,後續監督也變成了“無用功”。
回看這場司法拍賣,着實讓人有點匪夷所思。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進行或委託拍賣公司公開處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權人債權的工作。因為涉及公民財產權益,也關乎司法公平公正,是以司法拍賣有着極其嚴格的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拍賣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對司法拍賣的程序都規定得都很清楚,並沒有什麼任性操作的空間。
然而,從新聞中卻可以看到,在有關方面的操作中,各種突破底線、無視法規的做法接二連三。被拍賣資產評估不完整,意味着顯失公平,買受人片面受益,而被拍賣方被“割肉”,企業家投入了2個多億,最後就評了個5000多萬,如此“雲遮霧繞”的司法拍賣,理應納入無效範圍。根據《拍賣法》,“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在這起事件中,競買人惡意串通,幾家公司都是“一家人”。即使是被執行人,合法權益同樣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而不是被羣狼爭食的“饕餮大餐”。
其實,這場司法拍賣也並沒有多複雜,然而,那些一眼便能看清的“錯誤瓜葛”,卻歷經10多年才得以糾正,不能不讓人心生懷疑,究竟是什麼矇蔽了辦事人員的眼睛。“法官認為拍賣無效,分管副院長要求確認”“檢察機關建議再審,法院卻怠於啓動相關程序”,在一連串詭異的現象之後,是否有失職瀆職、濫用權力、內外勾結的問題,有關部門需要順藤摸瓜,查個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對於惡意串通、造成被拍賣人損失的有關責任人,應依法嚴懲。根據《拍賣法》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而對於蒙受損失的受害人,也應為其暢通救濟的渠道,讓其獲得相應的侵權賠償。
亡羊補牢,猶未遲也。在這起“任性”司法拍賣中,尤其令人擔憂的,是不受約束的司法權力。在受害企業家信訪多年後,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將該案列為重點督辦案件,要求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儘快依法查辦;檢察機關調查發現資產漏評、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的證據和事實後,依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但在長達6年的時間裏,“這份出自法律監督機關的建議書猶如泥牛入海,成了一紙空文”。有關部門權力的傲慢,由此可見一斑。
長遠以視之,在嚴格追責問責的同時,還應進一步健全監督制約機制,規範司法拍賣操作,避免不受制約的權力,變成一匹脱繮的野馬,避免類似事件重演。
(作者 劉婷婷,摘自“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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