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梅州市興寧市法院最近通報了一起案件的判決結果,當地某4S店“以次充好”,把非原廠製造的車燈更換到顧客的汽車上,並且以遠高於市場非原廠配件的價格收取費用,法院認為該店存在欺詐行為,要求退還車主維修車輛的費用6120元,並賠償三倍費用18360元。
車主羅先生去年6月駕車外出,在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導致汽車前臉的部分出現了損傷。事故發生後,羅先生打電話報了警,並聯繫了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定損後,羅先生將車輛開到興寧市某汽車公司維修,該公司為某汽車品牌的4S店。
經過4S店定損,車輛的左前大燈需要更換,價格為6120元,羅先生表示同意。這個價格是原廠車燈的價格,羅先生也以為廠家給自己更換的就是原廠車燈,車輛修好後就直接把車提回了家。日常用車過程中,羅先生也沒察覺出有什麼異常。
但後來他在路上又遭遇了一次交通意外,這次去維修時,羅先生才發現,這個車燈竟然是假的。4S店給自己更換的車燈上貼有“再製造”的字樣,羅先生懷疑這根本不是原廠製造的車燈。
羅先生找到了4S店,打算讓對方給自己一個説法。可是他找4S店協商了多次,對方都不肯承認使用的不是原廠車燈,也沒有給出合理的解決方案,羅先生一氣之下將4S店告上了法庭。
法院受理了這起案件,在調查中法院發現,4S店向羅先生提供的左前大燈配件並非原廠配件,而且4S店沒有將這件事情如實告知羅先生。4S店使用的非原廠車大燈市場價還不到1500元,但最終卻按照原廠車燈的價格向羅先生收取了費用,其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法院認為羅先生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最終判定4S店退一賠三。
這種事情其實在日常生活中發生了不少,四川車主胡先生也遇到了類似的情況。他把汽車送到汽車銷售公司進行維修,總共花費了19700元的材料費和維修費,可是後來檢查時卻發現,車上更換的零件竟然全,都不是原廠配件。胡先生也將對方起訴到了法院,最終獲得了三倍賠償。
編輯短評:
大家把車送去4S店維修,是出於對4S店的信任。作為商家,應該誠信經營,車主要求使用原廠配件就應該用原廠配件維修,而不應該以次充好,藉此謀取暴利。暫時的獲利可能會讓自己覺得滿足,但是長此以往,自己的聲譽就會受損。大家對商家不再信任時,那就不會有人願意再把車送到4S店維修了。
羅先生和胡先生的經歷也提醒我們,把車送去4S店維修也不一定就是完全可靠的,車輛修好之後也要檢查一下,以免對方“以次充好”,讓自己變成“冤大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