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華案一審已經宣判,王振華被判刑5年——這是猥褻兒童罪的頂格量刑。
但沒想到的是,這事並沒有就此畫上休止符,而是又颳起一場輿論旋風。
在得知被判刑5年後不久,王振華方宣稱將再次上訴。之後他的辯護律師陳有西在網絡上發聲,表示堅定地認為王振華無罪,還爆出了很多的“猛料”:王振華進入賓館房間只有13分鐘,有效可能作案時間僅5分鐘,且否認了關於女孩傷情的鑑定結論……
這揭開了案子的“蓋子”,在陳有西律師發言之後,被害幼女的律師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曝光了更多案件的爭議點,很多説法跟陳有西透露的出入不小,包括傷情鑑定等。
“王振華猥褻幼女”案,顯然“餘波未息”。
律師的戰場應該在法庭上
就眼下看,針對陳有西的發言,輿論場上多有攻訐之語。
這裏面,部分輿論將矛頭指向律師為“壞人”辯護,於情可以理解,於理卻未必站得住腳:律師在法庭上發言本身具有豁免權,哪怕是“壞人”,也有權得到辯護,律師的參與是法庭正義的重要環節,不可或缺。
很多拿為“壞人”辯護去攻擊律師沒良知的,本質上是法治思維欠奉,也是拿臉譜化思維去否定辯護等程序的必要性。
但律師的戰場應該在法庭上,不是在輿論場裏。本案作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做了不公開審理,但被告人律師卻率先將本案的一些爭議性細節捅到了網上,並且充當起了當事人的PR,為王振華“洗白”,這難免引發爭議。
律師為自己的當事人説話,是將節奏帶正了還是帶偏了,自然有很多爭論。這也是種提醒:越是面對爭議案件,司法機關越應該全面調查案情,在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的情況下,應儘量滿足公眾知情權,避免“黑箱操作”之譏。
王振華案中,還有沒有其他受害者?
現在看,這起萬眾關注的案件,確實出現了“信息空窗期”,特別是在王振華判處5年有期徒刑之後,目前的相關通報還是有些“就事論事”,至今沒有講清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
具體而言,案發當天到底發生了什麼?王振華是怎麼指使周燕芬為其“物色”性侵對象的?有沒有明確要求要找14週歲以下的幼女?周燕芬是怎麼欺騙兩個孩子到上海的?還有,本案中有兩個女孩被帶到了上海,一個9歲,一個12歲……這些關鍵細節卻沒有出現在通報中,反而是由被害人的律師在接受採訪時提及。
此外,被害女孩的代理律師還稱,周燕芬在當庭表示,之前一直為王振華物色女性為其侵害,這是不是真的?若情況不假,又是否涉及“介紹賣淫罪”?
讓人遺憾的是,哪怕經過了長達11個月的偵查、審查起訴,司法機關公佈的案情,跟去年7月4日公安機關第一次公佈的信息相比,都更顯“粗線條”。而且,關於這一案件,背後那條隱隱約約的“地下色情產業鏈”有沒有被調查?王振華是不是第一次這麼幹?這些疑問也未得到解答。
判決之後,涉事法官在第一時間做出的釋疑,主要針對王振華為什麼構成猥褻罪而不是強姦罪,為什麼頂格判了5年?
但就目前看,案件有些關鍵信息卻沒有交代清楚,這讓本案一直處於模模糊糊的磨砂玻璃背後。正是這種模糊,給了被告人律師“操作空間”。
請讓法律的歸法律
在法庭上,律師依據事實依據法律提出質疑、進行質證,完全是職責所在,也是體現了司法正義的原則。但像該案中被告人律師那樣,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在網上宣佈某些單向度的信息,還企圖操縱輿論風向,確實很難不被詬病。
雖然雙方律師打的口水仗中,很多是非還需置於法律框架下去驗證,但將9歲的受害女童放在“刀筆之下”,只能激起更多爭議——不能説為了對自己的當事人負責,就把女孩再次拋入深淵中。
實際上,陳有西聲明中提到的所謂7位專家對女孩傷情鑑定的意見,也不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證據類型,而且只是對鑑定結論做出“書證審核”,就是看的材料,並沒有對女孩做親自驗傷。這樣的質證已經在法庭上被駁回了。把這些已經被法院駁回的、明顯帶着辯護人利益的證據,放在網絡上,是否符合保護未成年人原則,是否符合律師的職業倫理?
而陳有西聲明中的有些説法,比如,如果王振華真的像網上説性侵了,“我也會和所有網民一樣,痛恨嫌疑人,不會為他做辯護人”,也陷入了很多網友那樣的窠臼——有情緒卻無理性。
律師該宣揚的,不該是“得到辯護的前提必須是當事人無辜”,而是用法治思維去評判事情。
這不是去苛責某一方。律師應該知道當止則止,用法律辯護,在法庭上辯護,用證據辯護,而不是搞庭外操作,這對原被告雙方律師一體通用。
説到底,在熱門案件上,理應法律的歸法律,輿論場的歸輿論場。對案件質量負責任的,首先應該是司法機關。
就王振華案而言,到底有沒有存在地下色情交易鏈,受害者是不是隻有這個9歲的女孩?這些需要説清楚——司法機關的確要保護未成年人利益,但在此同時,怎樣把這個案件的基本來龍去脈講清楚,以釋公眾之疑,也需要拿捏好力道。
而就案外來看,無論哪方的律師,都不宜將在法庭之外散播涉及女童隱私的“證據”,這應是該守住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