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刑法 收買被拐婦女兒童將追究刑責

   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在新修訂的刑法中,對於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被追究刑事責任,收買婦女兒童人員10月底前自首可免刑罰。


來自網絡資料圖

  公安部:收買婦女兒童人員10月底前自首可免刑罰

  在新修訂的刑法中,收買被拐婦女兒童者所要付出的代價不再僅限於人財兩空,還將加上定罪判刑的處罰。

  根據公安部的相關負責人表示,刑法此項修改加大了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處罰力度,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是我國打拐反拐工作的里程碑。

  在刑法未修訂之前,根據我國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在刑法修訂之後,該條款被修正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修正之後,也就意味着今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被追究刑事責任,而這也將成為我國打擊對於拐賣犯罪立法的根本轉變。

  此前的刑法中,規定了買方在特殊的情況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進而導致形成了買方市場,甚至是一條買賣的“產業鏈”。

  新修訂刑法 加大收買犯罪成本

  新修訂的刑法通過一律追究買方的刑責,加大收買犯罪成本,無疑對剷除買方市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據公安部有關負責人稱,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後,公安機關對於新發生的拐賣案件,將在解救被拐婦女兒童受害人的同時,一律對買主採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對於在收買同時實施強姦、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犯罪的,數罪併罰。公安部敦促那些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的嫌疑人儘快自首,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規定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年來,公安部高度重視打擊拐賣犯罪工作,除了不遺餘力對拐賣犯罪嚴厲打擊之外,公安部一直推動修改刑法、加大對收買被拐婦女兒童行為的懲治力度。

  沒有買賣就沒有拐賣,多年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屢打不絕的一個主要原因,很大的原因就是在於法律規定了買方可以在特定的情況不用追究責任。現在新修訂了刑法後,將加大打擊對於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的懲罰力度,希望天下無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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