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修改9件收養相關規範,被收養人同意年齡由10歲調至8歲

新京報快訊(記者 馬瑾倩)日前,民政部官網發佈《關於修改部分規範性文件的公告》。記者注意到,9件被修改的規範性文件主要涉及兒童收養相關工作,其中值得關注的是,被收養人的同意年齡由10歲改為8歲。

今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檔案法、民法總則等同時廢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民政部修改9件規範性文件,決定修改的規範性文件內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記者注意到,除廢止法律名稱的表述修改外,此次最主要的修改是將被收養人的同意年齡由10歲調整為8歲。

例如,《民政部公安部關於開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將“被收養人年滿10週歲的,收養登記機關還應就收養登記事項單獨徵得其本人同意”修改為“被收養人年滿8週歲的,收養登記機關還應就收養登記事項單獨徵得其本人同意”。《民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解除收養關係中,將“被收養人年滿10週歲的,已經徵得其同意”修改為“被收養人年滿8週歲的,已經徵得其同意”。

記者注意到,《民法典》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年齡進行了調整。1987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將無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定為十週歲以下。明年1月1日即將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賦予了八週歲的孩子在純獲益事項或符合自身年齡、智力水平的事項中為自己做主的權利。

此外,《民法典》中在收養關係中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作出調整。明確了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並明確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將收養的範圍由不滿14週歲擴大至所有未成年人,讓已滿14週歲至18週歲的孩子不再成為收養盲區;在收養人條件中增加“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的規定,同時規定民政部門應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新京報記者 馬瑾倩

編輯 白爽 校對 李立軍

來源:新京報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804 字。

轉載請註明: 民政部修改9件收養相關規範,被收養人同意年齡由10歲調至8歲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