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農民權益,這樣的土地徵收方案將不得批准!

自然資源部近日印發了《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其中一大亮點是要求開發方案充分徵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並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否則不得申請土地徵收成片開發。

一位業內人士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意味着徵地制度改革執行層面不斷細化,在實施層面更加註重保護農民權益。

保護農民權益,這樣的土地徵收方案將不得批准!

新近發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積極探索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建立土地徵收公共利益用地認定機制,縮小土地徵收範圍。今年年初發布的《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也提到,全面推開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改革,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由此,包括徵地制度改革在內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有望在“十四五”時期獲得較大推進。

2019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首次明確了土地徵收補償的基本原則是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同時,確定以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原來的土地年產值倍數法補償村民,並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

保護農民權益,這樣的土地徵收方案將不得批准!

《標準》要求,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應當堅持新發展理念,以人民為中心,注重保護耕地,注重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注重節約集約用地,注重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標準》同時要求,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確定一個完整的土地徵收成片開發範圍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於40%,各市縣的具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各地情況差異確定。

專家表示,此舉將限制一些地方將徵收的土地大比例用於商業開發。此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也首次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予以明確界定。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徵地,但對什麼是公共利益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標準》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依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時,要評估成片開發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經濟、社會、生態效益。

《標準》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市縣區域內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閒置土地的;各類開發區、城市新區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已批准實施的土地徵收成片開發連續兩年未完成方案安排年度實施計劃的。

來源/經濟日報(記者黃曉芳),原標題《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有新規 農民權益將獲得更多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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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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