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因擾亂核酸檢測秩序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
經查,馬某林(男,22歲)於8月24日在網上發佈有償代做核酸檢測的信息。卓某松(男,40歲)、王某(男,24歲)2人於8月25日將個人信息私發給馬某林,並由其在核酸採集點代做檢測被工作人員識破。目前,3人均已被奉賢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核酸檢測是防疫工作中的重要環節,需要廣大市民積極配合,對於擾亂核酸檢測秩序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必將嚴厲查處。
常態化核酸檢測是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根據上海市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靠着定期核酸檢測報告給自己進入公共場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續期”幾乎成為每個人生活日常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然而,卻有人因各種原因不想做核酸於是託人冒充自己,還有人動起歪腦筋發展“代測”生意,這違反了什麼法律?是否有可能構成犯罪?一起來聽虹口區檢察院檢察官的普法小提示……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通報查處兩起代做核酸檢測的案件。陳某和李某通過網絡發佈有償為他人代做核酸檢測的消息,而劉某則委託領居陸某冒充自己持核酸碼進行核酸檢測。最終四人均被警方抓獲並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將自己的身份信息(如核酸碼、身份證件等)提供給他人,由他人代為進行核酸檢測的行為是如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又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首先,從行為主體上看,委託人和代檢人事先串通,共同實施了擾亂核酸檢測秩序的行為,均會被追究責任。其次,根據行為性質及其後果的嚴重程度,這類行為輕則會被追究行政責任,重則涉嫌犯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具體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和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任何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行為均屬於拒絕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是違反法定義務、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警方通報案例中的四名行為人均實施了擾亂核酸檢測秩序的行為,未盡到配合人民政府發佈的疾病防控措施的法定義務,需承擔行政責任。
那麼,代測核酸的行為是否會構成犯罪呢?
這需要考察行為的性質及其嚴重程度。《刑法》330條的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實施了該條第一款規定的五項妨害傳染病防治行為之一;二是行為人的行為引起了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新冠肺炎屬於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疾病。代做核酸屬於法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行為。如果在此基礎上引起了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則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中四人經檢測,核酸結果均為陰性,事實上沒有造成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故而其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未達到刑事處罰的程度。
檢察官提醒:核酸檢測是阻斷疫情傳播的重要手段,需要廣大市民羣眾的積極配合。而無論是由他人代為檢測還是代替他人進行檢測,都是涉及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為了自己和他人的身體健康,為了鞏固和擴大來之不易的防控成果,我們都要積極配合防疫工作,切莫因小失大,給自己的生活與工作帶來更大的麻煩。
新民晚報(記者:潘高峯)綜合虹口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