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案二審明日宣判 法律人士分析:或維持一審死刑判決,或發回重審
↑2021年9月9日上午,勞榮枝案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 資料圖據IC photo
紅星新聞記者|陳卿媛 實習生|李雨果
編輯|官莉 潘莉
備受關注的勞榮枝案二審將於11月30日上午開庭審理,紅星新聞記者從案件相關的家屬和江西高院處獲悉,此次開庭將作出判決。
勞榮枝案歷次開庭都備受關注。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在2021年9月作出一審判決,勞榮枝因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被判處死刑,勞榮枝上訴。2022年8月,二審首次開庭期間,勞榮枝辯護人指出一審法院程序違法,勞榮枝是脅從犯,請求法院發回重審,公訴人則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不存在程序違法。江西高院未當庭宣判。
案件二審案情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引發了法律從業者的討論。有律師認為一審判決合法合理。也有律師認為勞榮枝案是“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由於勞榮枝辯護人提出一審存在程序違法,認為此案應發回重審。為此,紅星新聞記者採訪了多名法律人士進行分析解讀。
↑勞榮枝 圖據央視
一審被判死刑
二審辯護人提出發回重審或改判
2021年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勞榮枝對原審判決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
2022年8月18日至20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勞榮枝涉嫌故意殺人、搶劫、綁架上訴一案。
根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二審首次開庭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勞榮枝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審量刑是否過重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
同時,庭審對諸多細節展開辯論,包括對二人是否是情侶關係、法子英是否摧殘控制勞榮枝、勞榮枝是否購買冰箱、寫字條、是否參與捆綁被害人、合肥案被害人殷某為誰所殺、常州案自首還是坦白等細節問題進行討論。
在犯罪事實認定上,控方認為,勞榮枝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一審判決適當,應維持原判。
辯方則認為,勞榮枝長期被法子英身體和精神上雙重控制,也是受害者之一。故意殺人系法子英單獨實施的行為,勞榮枝對被害人的死亡缺乏明知、沒有合意,屬從犯。
在審判程序上,辯方稱一審判決在程序上多處不當,法律適用上也存在錯誤,量刑畸重,二審法院應該發回重審或者直接予以改判。而檢方對此認為,一審法院並非增加罪名,而是變更罪名。一審判勞榮枝在南昌案和温州案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並無不當。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後,法庭宣佈休庭,將擇期宣判。
↑勞榮枝案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 圖據江西高院
據江西法院審判綜合服務平台發佈的信息,勞榮枝故意殺人案將於11月30日9點30分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第四審判法庭開庭。紅星新聞記者瞭解到,此次開庭將宣判。針對二審的再開庭,多位法律人士接受了紅星新聞採訪。有的律師認為案件可能會發回重審,有的認為維持一審判決可能性較大。
觀點之一:二審可能發回重審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律碩士導師劉昌松律師綜合媒體報道案件情況,向紅星新聞記者分析,本案一審組成審判員3人的合議庭不合法,二審裁判結果可能是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他認為,勞榮枝案屬於“人民羣眾廣泛關注的”或稱“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應有陪審員參加,完全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不合法;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的規定,“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且社會影響重大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必須“由法官3人和人民陪審員4人組成7人合議庭進行。”
因此,在一審法庭中,只有3名法官參與合議庭,沒有4名陪審員共同參與審判組織,是完全錯誤的。
勞榮枝的二審辯護律師提出多處一審程序違法之處,其中3人法官合議庭的審判組織不合法,可直接導致一審裁判歸於無效。
在犯罪事實認定上,劉昌松律師認為法子英案判決和勞榮枝案一審判決存在矛盾之處。
在法子英案中,人是法子英殺的,沒有證據證明勞榮枝參與殺人環節。而在勞榮枝案一審判決中,認定二人共同承擔7條人命的刑事責任。這兩份判決在認定事實方面存在嚴重矛盾,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若有新證據證明法子英案判決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先行糾正,而不能無視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形成矛盾的判決。因此,劉昌松律師主張二審撤銷原判,並且報請最高法院指定合肥中院重審勞榮枝案。
劉昌松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勞榮枝案的社會影響大,一審判決三個死刑合併執行一個死刑,這樣的死刑案件應有最嚴格的程序要求,最嚴謹的證明要求,最全面的權利保障,絕不能為迎合輿論,一殺了之,而應經得住歷史的檢驗。
觀點之二:維持原判可能性較大
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萬淼焱律師在研讀二審辯護書、綜合媒體報道,並與同事分析後進行預測,二審判決會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萬淼焱律師結合法律解釋、司法實踐,梳理勞榮枝辯護人關於“程序違法”的辯護意見後認為,不存在辯護書中提出的“程序重大違法”情況。
萬淼焱律師就程序方面的問題向紅星新聞記者分析,勞榮枝一案雖然“社會關注度高”,但未涉及國計民生、社會穩定、公共利益,不屬於“社會影響重大”案件所需要的7人合議庭程序,故以3人合議庭審理是合法的。
萬淼焱律師認為,南昌中院對勞榮枝的罪名認定從“搶劫罪”變為“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未實際影響被告人的辯護權。而檢察官助理出示、宣讀證據,員額檢察官完成質證和辯論環節,並不違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不應屬於程序違法事由。
此外,萬淼焱律師認為一審判決並未違反迴避制度,法官助理、書記員等審判輔助人員不可能對案件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因此不能作為發回重審的理由。但若在文書製作上存在筆誤,則應在二審裁判文書中糾正。關於應在合肥而非南昌進行審理的管轄地爭議,萬淼焱律師認為,本案勞榮枝在南昌犯搶劫罪系不可辯駁的事實,被告人的任一犯罪地均可作為管轄地。
根據以上關於程序方面的分析,萬淼焱律師告訴紅星新聞,她推測二審法院不會做出“發回重審”的判決。
↑勞榮枝案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 圖據江西高院
在此案中,從犯還是主犯的認定是分析勞榮枝定罪量刑的關鍵點。根據既有事實和司法解釋,萬淼焱律師認為勞榮枝不屬於“脅從犯”,她推測二審江西高院會維持一審南昌中院的認定,即勞榮枝屬於主犯。
此外,萬淼焱律師針對南昌、合肥、温州、常州等案件的爭議點逐一進行分析,她認為在南昌案、温州案中,勞榮枝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清晰,犯罪證據充分,二審法院會維持一審判決。
而在常州案和合肥案中,判決書存在漏洞,需在二審判決書中進行補充或説明。
在常州案中,判決書應重新判斷是否採信被害人陳述;且對“連續犯”的解釋無法自洽,需進行闡述;此外,需要説明勞榮枝對該案女性被害人是否構成搶劫罪;最後,因公安機關掌握的犯罪事實有限,應該認定勞榮枝在常州案中為自首。
在合肥案中,萬淼焱認為,根據親歷者陳述和客觀證據,可以認定殷某華由勞榮枝所殺害。但“一審判決書迴避了合肥案的直接行兇者,需要進一步清楚論述,並在勞榮枝案審結後,由合肥中院對法子英的判決書依程序重審”。
萬淼焱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勞榮枝是否另有隱情不得而知,她為何放棄安穩的教師生涯走向了犯罪道路也令人費解。
廣和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夥人張智然律師認為,雖然一審判決書的犯罪事實認定、庭審程序中存在諸多有待商榷之處,但是二審判決很有可能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在案件實體部分,根據南昌案、温州案中的證人證言、法子英口供等證據,張智然律師傾向於對勞榮枝故意殺人的行為不予認定,而只認定勞榮枝綁架和搶劫的事實。
在常州案中,公訴機關和一審法院認為勞榮枝是“連續犯”,因此不受20年的追訴時效限制,張智然律師認為這一觀點確有爭議。
此外,關於本案的程序方面,勞榮枝的二審辯護律師提出了管轄權、合議庭的人數、迴避權等方面的問題。張智然律師認為,這些程序問題恐怕很難在二審判決中得到全面解決。
張智然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本案的社會影響巨大,媒體報道頻繁,公眾幾乎將勞榮枝視作“女魔頭”。基於各種因素,他預測二審總體上維持一審死刑判決的可能性極大,“但是二審判決之後,勞榮枝還有最後一次求生的機會,那就是死刑複核程序。”不管結果如何,張智然律師希望勞榮枝案能夠推動我國的法治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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