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降至一年期LPR的4倍 中小企業融資難仍待解

由 聞人海瑤 發佈於 綜合

民間借貸利率大幅下調。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 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此次規定最大亮點是明確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線由過去的24%至36%下調至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同時,《規定》明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合同將被視為無效。業內表示,《規定》旨在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的同時,進一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仍是一項系統工程。

利率上限調至一年期LPR的4倍

今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經濟和世界經濟產生巨大沖擊,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户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而融資成本過大是重要原因之一。

根據法律釋義,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按照《規定》明確的民間借貸上限計算,融資成本大幅下降。以2020年7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 85%的4倍為例,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 4%,相較過去的24%和36%“兩紅線三區間”出現明顯下調。

據統計,近年來,每年約200餘萬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湧入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沒有專門規範民間借貸利率標準、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的情況下,如何劃定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處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前提條件。

目前,民間高利貸行為屢禁不止,形式多樣並因不斷更換“套路貸”“校園貸”等“新馬甲”頻現報端。例如,2017年甘肅一個體工商業者因生意週轉困難向某網絡小額平台貸款80萬元,實際到賬40餘萬元,連本帶息卻需還款120餘萬元;2019年,南京一大學生身負校園貸,利息高昂無力還款跳樓自殺。

卓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孫志峯表示,實際上,民間借貸有一定比例是高利借貸,約定利率較高,甚至遠高於此前規定36%的上限,新的利率保護上限大幅降低,相當一部分民間借貸案件實際按照新利率保護上限支持借款人利息收益的,打擊了高利放貸行為,會使一部分專業從事放貸的機構或個人充分考慮法律風險,放棄高利放貸行為。

對於降低個人及企業融資成本,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否越低越好?對此,賀小榮坦言,利率保護上限過高不僅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但利率保護上限過低也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或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因此,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合同無效

“近年來,隨着民間借貸發展,放貸人職業化傾向日趨明顯,借款目的具有營利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劉敏表示。2018年4月,銀保監會等部門發佈《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劃定放貸人合法範圍;2019年7月,最高法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對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等作出進一步解釋。

在此前最高法關於民間借貸行為無效情形的規定中,主要包括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違背公序良俗的。

“與民營企業家和個體工商户座談時,多數代表建議要嚴格限制高利轉貸行為,即部分企業從銀行貸款後再高利轉貸,特別是少數國有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從事貸款通道業務。”賀小榮説。

於是,在此前基礎上,《規定》新增將“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視為合同無效情形。其依據是國務院1998 年第247號令中提出的“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非法發放貸款的活動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屬於依法應當取締的範疇”;

賠償責任疊加仍不得高於利率上限

此次《規定》中關於民間借貸的條款與日前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脈相承。今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民法典》。其中,《民法典》合同編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680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我們對司法解釋中與《民法典》不構成實質衝突的內容予以保留。明年《民法典》落地實施後,相關規定仍將確保與其一致,我們也將對司法解釋進行統一清理和再次修訂。”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説。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新司法解釋中規定,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的上限。

“因為逾期利息、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是合同違約責任的不同承擔方式。很多合同是將三種責任方式都一併約定的。”孫志峯表示,目前來看,法院的態度是,即便在三種賠償責任疊加的情況下也不超過信貸利率的上限。於是,對於合同中既約定逾期利息,也約定違約金或經濟損失的情況,應予以高度關注,不能認為合同約定就可多向違約方主張超過保護上限的收益。

中小企業仍待系統紓困

在採訪過程中,有業內人士表示出些許擔憂。此次調整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確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疫情期企業融資成本,但對於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而言,融資本非易事,民間借貸是中小企業重要的融資渠道,《規定》出台後,面對信貸利率大幅下調,仍需提防部分信貸機構“轉至地下”。

此前,全國工商聯曾發佈《我國中小企業發展調查報告》顯示,截至2012年,90%以上受訪民營中小企業表示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三分之一企業融資來自民間借貸。與企業交流過程中,北京商報記者獲悉,由於中小微企業經營風險係數較大、現金流及抵押資產有限且因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獲得金融機構信貸能力十分有限。

“鑑於多方面因素考慮,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此次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貸款利率靈活性有所提升,但也的確會存在部分借貸機構向地下轉移的情況。”中國人民大學助理教授王鵬指出,在法律規範的基礎上,還需着眼於政府層面對於具體措施的落地。例如,相關部門可通過成立地方及全國中小企業紓困、發展基金,或讓行業協會組織中小企業抱團併為他們提供更多低息且廉價的貸款方式,多渠道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

北京市煒衡(重慶)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譚傑靈表示,新規降低最高借款利率對中小企業而言屬於利好,可有效減輕中小企業還款壓力,也遵循借貸市場利率的客觀變化,但中小企業的借款成本受多方面因素影響,不排除其融資更貴的可能。“我們應看到即便沒有疫情影響,市場借貸利率總體而言也呈下降趨勢,新規只是在國家層面上進一步確認該趨勢,明確對今後民間借貸中超過四倍LPR的利息不予法律保護。”

“此外,仍需注意的是,LPR每月可能浮動,上限利率以合同簽訂時間還是實際出借時間為準或許存在爭議,實踐中出借方轉款時應注意規避每月20號的節點,並儘量一次性出借或在同一LPR時間節點內完成轉賬;關於民刑的交接問題,根據新規“高利貸”的標準發生變化,觸犯高利貸各類罪名的構成標準可能變化,需及時關注;同時,將對主營信用貸、消費貸類企業的利潤率造成較大沖擊,若此類企業不能有效控制成本或被市場淘汰。”譚傑靈説。

北京商報記者 陶鳳 劉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