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爆雷!萬萬想不到,買這類金融產品也坑慘!法院出手了

中低風險的固收類產品,也可能出現“逾期兑付”?

2021年以來,民生信託旗下多隻信託產品傳出逾期消息。近期記者關注到,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佈了一系列自然人投資者“追債”民生信託的判決書,涉案金額300-400萬元不等,涉案產品為“匯豐3號”。據悉,該產品為中風險的固定收益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系“資管新規”後的淨值化運作產品。但在信託單位期限屆滿後,民生信託並未兑付,遂被投資者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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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銀保監局出具的調查意見書,民生信託將該產品資金“繞道”用於股東或認購股東發行債券,以及接盤民生信託風險項目。原約定的“70%投資於標準化資產”,最終實際投向非標資產77%,且均已出現風險,無法在短時間內變現。

最終,一審法院認定,民生信託作為受託人違反了合同約定及法定義務,存在多重違約行為。判令解除合同,由民生信託返還本金並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來看詳情——

中風險固收產品逾期

在“資管新規”推出後,信託業內淨值化管理轉型勢在必行。與此前風靡一時卻屢有違約的房地產信託、政信信託相比,證券投資信託特別是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更受到投資者的青睞。

2020年4月,民生信託發佈“中國民生信託中民匯豐3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成立公告”。該信託計劃成立規模2400萬元,信託計劃期限為十年,受託人為民生信託,保管人為招商銀行。

根據產品合同,該產品為非公開發行的私募產品、固定收益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風險等級為中等風險。

從產品投向上,受託人應將信託資金主要投資於各類監管機構認可的固定收益及類固定收益產品,既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權益類金融工具,也不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股票增發。從產品投向上來看,“只投債、不投股”的“匯豐3號”是一隻妥妥的固收類產品。

根據資管新規,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其中,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近期監管下發的《關於調整信託業務分類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同樣遵循了這一要求。

中國信託業協會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四季度末,投向證券市場的資金信託餘額為3.35萬億元,佔比達22.37%。其中,投向股票、債券和基金的規模分別為0.72萬億元、2.35萬億元和0.28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35.17%、57.67%和19.34%。

可以看出,為適應投資者對固定收益類的需求,信託產品中也加大了債券配置。但在信託公司違規運用信託資金的情況下,固收類信託產品也未必全都靠譜。

2020年6月,年過花甲的許女士與民生信託簽訂信託合同購買“匯豐3號”,申購金額為300萬元,信託單位封閉期為366天。在收益方面,此次認購/申購的信託單位受託人第二部分固定信託報酬計提基準為7.3%。

此後,該產品持續運作。2021年3月底,民生信託發佈2021年一季度管理報告載明,該信託計劃存續規模18.5048億份;期初單位淨值1.0478,期末單位淨值1.0694。但在重大事項部分披露顯示,該信託計劃出現客户資金延期兑付的情況,後續將加快推動資產變現和處置。

2021年5月,民生信託向許女士發出信託單位認購/申購確認函,提前結束信託單位封閉期,以分配日確定的淨值為準,即1.0784。然而,民生信託僅向許女士支付22.06萬元。許女士認為,民生信託未盡到受託人義務,已經構成嚴重違約,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全部損失。

據記者瞭解,民生信託旗下匯豐1-5號項目均出現逾期兑付情況。根據民生信託2021年12月30日發出的最新兑付安排,匯豐1-5號項目將按照回款情況,預計2022年9月30日前兑付完畢。

在此次訴訟中亦顯示,民生信託關於產品提前終止未發佈公告,僅發佈過兑付安排,但並未按照兑付安排實際兑付。

信託資金繞道“輸血”股東

由於產品逾期未能兑付,且涉及投資者甚廣,多名投資者向北京銀保監局進行投訴舉報。據悉,2021年9月,北京銀保監局曾派出檢查組對民生信託開展現場檢查,檢查內容和範圍為風險管理和內控有效性檢查,檢查時間為9月1日至11月30日。

那麼,民生信託是否存在違規之處?“投債不投股”的淨值化固收產品又為何出現逾期?

對此,北京銀保監局在2021年12月作出的調查意見書顯示——

關於反映民生信託違規運用信託資金的問題,經核查,民生信託於2020年10月至12月陸續將匯豐3號信託資金用於如下用途:

一是通過繞道非關聯方將信託資金用於其股東或用於認購股東方發行的債券,規模合計16.58億元。

二是繞道信託計劃最終用於接盤民生信託風險項目,規模約1.9億元。

匯豐3號《信託合同》關於投資比例部分約定,投資標準化資產比例不低於70%,非標準化資產比例不高於30%。實際上匯豐3號投向非標資產比例77%,投向標準化債券比例為23%,投向非標資產比例超出信託合同約定的30%投資比例要求。

目前,匯豐3號投向非標資產部分均已出現風險、投資的債券均尚未到期,無法在短時間內變現。民生信託上述行為與《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不符。

另外,關於反映民生信託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問題,2021年5月,匯豐3號出現無法向投資人兑付的問題,此時相關底層信託資產尚未變現完畢。按照信託合同約定,民生信託應加速處置底層資產,待底層資產變現後對上述信託項目進行清算並出具清算報告。

北京銀保監局核查認為,匯豐3號項目出現兑付困難後,民生信託未及時向投資人披露底層資產、風險情況以及風險處置應對措施,與《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不符。

注:《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計劃財產存入信託財產專户,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委託人披露信託計劃的推介、設立情況。

第二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運用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運用信託資金。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應當與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條 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劃,……(三)不得將信託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於信託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人,但信託資金全部來源於股東或其關聯人的除外。

也即,雖然是固收類產品,但匯豐3號將大量信託資產投向了非標產品,最終資金用於“輸血”股東和接盤自家的風險項目。由於非標資產佔比較高,且均出現風險,自然難以向投資者進行兑付。

對於產品底層資產的問題,雖然法院進行釋明並給予舉證期限,但民生信託明確表示不提交案涉信託專户銀行交易流水,對於信託財產對應的底層資產情況無法作出説明。

法院:多重違約,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一審法院部分支持了許女士的訴求,認為民生信託作為受託人違反了合同約定及法定義務,存在多重違約行為。

首先,針對信託財產管理,匯豐3號成立於2020年4月,系在資管新規發佈之後。信託合同明確約定信託計劃為非公開發行的私募產品、固定收益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涉案信託確定的類型為固定收益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其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應低於80%。

民生信託在本案中未能提供產品的投資指向,因民生信託提交的季度管理報告未能披露底層資產具體情況,且監管部門的調查結論亦為存在違規行為。民生信託負有舉證能力而未能舉證,應承擔舉證不利的相應後果。

其次,針對信息披露,根據監管部門調查結論,匯豐3號項目出現兑付困難後,民生信託未及時向投資人披露底層資產、風險情況以及風險處置應對措施。本案訴訟中,亦未對其底層資產情況做出説明。

最後,關於案涉信託計劃的存續狀態,民生信託在庭審中稱信託單位封閉期提前終止,系依據信託合同中的約定。但法院認為,民生信託未説明提前終止的事由與程序,未説明底層資產的風險及其處置情況,亦未提交證據證明依約在網站上發佈公告,履行相應程序。

綜上,法院認為,民生信託作為受託人違反了合同約定及法定義務,存在多重違約行為,導致許女士持有的信託單位封閉期尚未屆滿即被提前終止,且民生信託未按照其在認購/申購確認函中承諾的2021年12月31日前進行兑付。

民生信託雖辯稱底層資產正在處置中,但對底層資產情況及處置情況均不能作出説明。民生信託的多重違約導致許女士申購信託產品份額,在信託單位封閉期屆滿後依約得到兑付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許女士要求解除信託合同、返還申購款項並支付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而得到了一審法院的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合同解除,民生信託返還許女士本金300萬元,並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損失。不過,許女士要求返還信託報酬、律師費損失等訴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案外:上市公司亦有踩雷

記者注意到,除了本案中的許女士等自然人客户外,亦有多家上市公司購買匯豐系列產品。例如,辰欣藥業即在2020年10月購買過2000萬元的“匯豐4號”,預期年化收益率6.2%。2021年年報中,辰欣藥業公佈,其委託理財逾期未收回金額2529萬元,均為民生信託產品。

類似地,新三板掛牌公司宏景軟件也在今年3月披露投資信託產品發生逾期兑付的公告,其購買的“匯豐2號”和“匯豐4號”合計2800萬元均發生逾期。民生信託稱,因受經濟調整及行業負面輿情影響,最終導致信託產品底層資產未能及時變現、疊加目前市場環境變化,導致處置進度未達預期。

值得關注的是,雖然一審法院支持了投資者們的訴求,但後續可能仍有變故。根據宏景軟件披露,在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後,民生信託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訴。2022年4月,北京金融法院裁定撤銷原判,宏景軟件撤回起訴。

民生信託2021年年報顯示,其財務報表被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截至2021年年底,民生信託因營業信託糾紛等原因引發多宗訴訟,涉訴信託項目規模餘額277.19億元。會計師表示,無法對訴訟及潛在訴訟可能導致的損失金額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此外,2020年-2021年,民生信託分別發生淨虧損4.49億元、38.33億元。且因部分信託項目未能按期兑付引發投資者訴訟,面臨較大流動性風險。會計師表示,該情況表明存在可能導致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重大不確定性。

5月31日,銀保監會在官網公開了第五批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其中即包括武漢中央商務區股份有限公司在內。這家公司正是“泛海系”成員之一,系民生信託控股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為76.76%。

此次公佈股東的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十類:入股資金來源不符合監管規定;違規代持銀行保險機構股份;隱瞞關聯關係;違規開展關聯交易;存在嚴重逃廢債行為;股東及其關聯方違規挪用、佔用資金;違規將所持股權進行質押融資;違規安排未經任職資格核准的人員實際履行董事、高管職責;拒不按照監管意見進行整改;存在涉黑涉惡等犯罪行為。

本文源自中國基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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