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請注意!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新辦法正徵求意見 面對面簽單要錄音錄像了

財聯社(北京,記者 王宏)訊,財聯社記者獲悉,銀保監會消保局正就《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向業內徵求意見,較2017年的《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出現了較大變動。

與此前對於60歲以上投保人需要錄音錄像(業內簡稱“雙錄”)相比,最新的《徵求意見稿》提高了門檻,取消了60歲以上的年齡限制,保險機構銷售人員在面對面銷售相關人身險產品時,都要進行雙錄。同時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徵求意見稿》還指出要建立完善的保險銷售可回溯管理工作機制、使用專門的可回溯管理信息系統。

多位保險代理人對財聯社記者表示,江蘇此前就實行了全面雙錄,上海則在今年初實行了全面雙錄,北京目前的要求是60歲以上投保人需要雙錄,但多家保險公司已經在今年進行了雙錄培訓。全面雙錄對於代理人影響不大,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很多都已按照標準建立了系統。

不再止於60歲 全國版雙錄來了

可回溯管理,是指保險機構根據銷售方式不同,採取錄音、錄像、銷售頁面管理和操作軌跡記錄等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產品銷售過程的關鍵環節和銷售行為的重要內容等原始資料和信息的一系列管理活動,從而實現保險機構的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

《徵求意見稿》第四條指出,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電話銷售方式向保險消費者銷售的所有商業保險產品時;保險機構銷售人員面對面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不含普通型人壽保險),以及保險期間不超過一年且包含續保責任條款(包括不保證續保責任條款)的人身保險產品;保險機構銷售人員面對面銷售財產保險產品,包括新車的商業機動車輛保險,融資性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時,必須施行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指出,保險機構銷售人員面對面銷售上述第四條所涉及保險產品時,應該取得消費者同意後,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和內容以同步錄音錄像(業內簡稱“雙錄”)的方式予以記錄。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銷售人員面對面銷售保險產品的, 應在營業場所的銷售專區進行。

根據2017年的《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通過其他銷售渠道向60週歲(含)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或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應對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

這就意味着,以前保險公司在向60歲(含)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人身險產品時應進行錄音錄像,最新的《徵求意見稿》取消了60歲的年齡限制,保險機構銷售人員在面對面銷售相關人身險產品時,都要進行錄音錄像。

對代理人有何影響?對保險機構有何影響?

根據銀保監會的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末,全國保險公司共有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左右。《徵求意見稿》的變化會對代理人工作帶來多大變化?

財聯社記者從多位保險代理人處瞭解到,北京目前是60歲以上的投保人需要進行雙錄,而上海從今年年初就開始全面實行了雙錄。江蘇則最早進行了雙錄試點,2019年江蘇銀保監局就發文要求,從2019年10月1日起,向投保人銷售一年前以上的人身險產品時,需要進行雙錄。

多位保險代理人均認可雙錄做法,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全面雙錄對工作不會產生太大影響。“全面實行雙錄後,將來會減少很多糾紛。現在不雙錄的時候,我們也要把關鍵信息都講一遍,以後只需要把這個過程錄下來。”

與2017年的暫行辦法相比,《徵求意見稿》對保險機構也提出了更多要求。《徵求意見稿》指出,保險機構應建立完善的保險銷售可回溯管理工作機制,應明確牽頭管理部門,對保險銷售可回溯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應督促指導與其合作的保險中介機構建立配套的保險銷售可回溯管理制度,並建立定期監督評估機制,將相關要求納入合作機構准入、清退條件。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指出,保險機構應使用專門的可回溯管理信息系統,實施面對面銷售同步錄音錄像、電話銷售全程錄音和互聯網保險銷售可回溯。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合作機構可回溯管理信息系統評估機制。

多位保險公司的信息技術負責人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大部分保險公司都按照上述這些標準建立了系統。《徵求意見稿》對保險機構影響不算大,這塊投入對保險公司而言不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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