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日訊 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的《關於對盛達期貨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盛達期貨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程龍雲存在以下行為:一是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户委託代理客户從事期貨交易;二是私下向客户收取相關款項。上述行為反映出公司內部管理失控,合規風控意識缺失,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盛達期貨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此外,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網站同日公佈的《關於對程龍雲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程龍雲在擔任盛達期貨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期間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程龍雲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官網顯示,盛達期貨有限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成立,擁有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及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易席位,經營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業務。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建立並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期貨保證金存管等業務制度和流程,有效隔離不同業務之間的風險,確保客户資產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範:
(一)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範運作,維護期貨行業聲譽;
(二)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户提供服務,保守客户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户的合法權益;
(三)向客户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户的利益發生衝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衝突時,及時向客户進行披露,並且堅持客户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六)不得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範。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盛達期貨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盛達期貨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副總經理程龍雲存在以下行為:一是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户委託代理客户從事期貨交易;二是私下向客户收取相關款項。上述行為反映出你公司內部管理失控,合規風控意識缺失,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當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提升合規水平,切實維護客户合法權益,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你公司應於2021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1年11月29日
關於對程龍雲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程龍雲:
經查,你在擔任盛達期貨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存在以下行為:一是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户委託代理客户從事期貨交易,該行為不符合《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二是私下向客户收取相關款項,該行為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採取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你應當於2021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