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信託2宗違法被罰100萬 應收賬款審查嚴重失職等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5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4月29日發佈《北京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京銀保監罰決字〔2022〕9號),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外貿信託”)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應收賬款真實性審查嚴重失職,未履行謹慎勤勉的義務;內控制度建設存在不足。 

  北京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責令中國外貿信託改正,給予合計1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林威給予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對張健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全文: 

外貿信託2宗違法被罰100萬 應收賬款審查嚴重失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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