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分公司被罰後數月 津投期貨因內控缺陷再被罰

由 嶽洪秀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網財經11月25日訊(記者 燕山 鹿凱)日前,津投期貨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及存在居間人管理不到位等問題,連“吃”兩張罰單;而算上其分公司被罰,津投期貨今年已三次受到監管層處罰。

  11月22日,天津證監局官網披露津證監措施〔2021〕17號顯示,由於津投期貨存在,關聯交易管理不到位、居間人管理不到位等問題,不符合公司制度規定;同時,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規定。天津證監局表示,上述問題反映出津投期貨內部控制存在缺陷,其根據《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決定對津投期貨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顯示,期貨公司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準確識別關聯方,嚴格落實關聯交易審批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關聯交易情況。第五十六條則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建立並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期貨保證金存管等業務制度和流程,有效隔離不同業務之間的風險,確保客户資產安全和交易安全。

  中國網財經記者瞭解到,如果期貨公司違反上述《辦法》具體條款,依據《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而這也成為天津證監局處罰津投期貨相關依據。

  同樣是22日,天津證監局開出的18號證監措施也是下發給津投期貨,而此次津投期貨則是因在信息系統管理方面存在未對該系統進行內部審查,系統賬户管理不到位,未設立監測指標監測該系統運行狀況等問題,除違反《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外,還同時違反了第九十一條以及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天津證監局同樣依據《辦法》第一百零九條決定其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

  並且,天津證監局在要求津投期貨對相關問題進行整改同時,均要求其於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到天津證監局,上述監管措施下發時間均為:2021年11月12日。就具體整改進展情況,中國網財經採訪到津投期貨,對方表示,其無權披露相關信息,並要求記者致電相關負責部門;但津投期貨相關負責部門電話一直處於無人接聽狀態。

  中國網財經記者注意到,在此次津投期貨收到監管層處罰措施約三個月前,津投期貨江西子公司,就因存在客户管理不規範、居間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同樣違反《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等規定,被江西證監局對其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當時,江西證監局要求,津投期貨公司應當在2021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其還將組織檢查驗收。對於上述監管驗收情況,中國網財經採訪到津投期貨江西公司,對方電話同樣無人接聽。

  津投期貨官網披露信息顯示,目前,津投期貨主要在四地設有分支組織,除上文提到的江西分公司外,還包括山東分公司,以及秦皇島、西安兩家營業部。其公司簡介顯示,津投期貨成立於2004年,註冊資本金2億元,由天津津融投資服務集團有限公司(持股:85%)發起並聯合天獅集團有限公司(持股:15%)投資組建;經營範圍包括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和投資諮詢。

  另外,中國網財經記者通過梳理津投期貨被罰情況發現,上述三張罰單中,兩張罰單處罰原因均與居間人管理相關,而今年就不止一家期貨公司因居間人管理存在問題被監管部門處罰。對於這種現象,中期協作為行業自律性組織也注意到了上述問題嚴重性,並表示,近年來,因居間人誠信、道德風險引發的跨區套利、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問題時有發生,更有個別期貨公司、從業人員和居間人因開展居間活動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行為不但極大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也影響到期貨行業社會形象和外界評價,行業對解決居間人問題呼聲日益高漲。

  基於上述情況,9月10日,由中期協會制定《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佈,《辦法》旨在通過規範期貨公司、居間人、投資者三者之間的關係,釐清居間合作邊界,為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提供製度保障,確保投資者保護工作有抓手,利益衝突防範能落地;《辦法》過渡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未來,隨着《辦法》過渡期結束,直至最後正式版推出,期貨行業居間人管理建設將取得怎樣成果,中國網財經將持續關注。

更多資訊或合作歡迎關注中國經濟網官方微信(名稱:中國經濟網,id:ourc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