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4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網站於8月11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現場檢查,寧波聖萊達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聖萊”,002473.SZ)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披露的臨時公告信息不真實。2020年5月28日,ST聖萊收到控股股東關聯方歸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7319.78萬元。經查,相關資金實際仍被控股股東關聯方佔用。公司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關聯方歸還全部佔用資金的公告》《關於寧波證監局對公司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的整改報告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實的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2.未及時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資金事項。ST聖萊於2019年12月6日向寧波瑞孚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所借款500萬元被控股股東關聯方華民貿易有限公司佔用,至今尚未到期歸還。以上事項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資金行為。公司於2020年7月29日才披露該事項。上述公司未及時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資金的行為違反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四十八條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相關規定。
3.對外投資審批事項未按公司管理制度執行。ST聖萊全資子公司北京金陽光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與中金富盛(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信保誠(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權收益權交易涉及交易金額2790萬元、公司全資子公司寧波聖匯美商貿有限公司與內蒙古態和共生農牧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協議涉及交易金額2000萬元,由公司時任董事長張海洋進行審批,與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第十四條、《對外投資管理制度》第八條中規定相關事項應當由公司總經理審批不符。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八條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三十條第四款的相關規定。
4.實際履行高管職責的人員未經董事會聘任。胡宜東未經董事會聘任,實際履行上市公司高管職責。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十一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5.公司印章、網銀U盾等內部控制管理不到位。ST聖萊個別銀行賬户網銀U盾、營業執照正副本、公章、法人章等資料在部分時段脱離公司控制,不符合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中關於密碼器保管、《印章、介紹信管理制度》第5.1條的規定。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寧波證監局決定對ST聖萊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其認真吸取教訓,提高規範運作意識,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應當於收到決定書後30日內報送整改報告,進一步提升規範意識,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此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網站於8月11日公佈的另外4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當事人蔡柳雪作為ST聖萊副總經理、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對公司上述1、2、5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相關規定;
對1、4胡宜東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尚傑作為總經理,對1、2、3、5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相關規定;覃輝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對公司上述1、2、4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寧波證監局決定對覃輝、蔡柳雪、尚傑三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對胡宜東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ST聖萊成立於2004年3月11日,註冊資本1.60億元,於2010年9月10日在深交所掛牌,張海洋為法定代表人,周遠征為董事長,截至2020年3月31日,寧波金陽光電熱科技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900萬股,持股比例18.13%。寧波金陽光電熱科技有限公司為深圳星美聖典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當事人覃輝持股比例100%。
當事人胡宜東自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10月13日任ST聖萊第3屆董事長。
ST聖萊2019年年報顯示,當事人蔡柳雪,女,1980年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本科學歷。2014年4月-2017年2月,任農業銀行象山新豐支行行長;2017年3月-2018年6月,任上海意隆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籌建)負責人。現為公司副總經理,任期由2019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31日。
尚傑,男,1965年生,美國國籍。北京貿易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畢業。2010年-2013年,任星美集團任市場推廣總監;2013年起至今,任寰宇創智(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2019年起,任星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任執行董事。現任公司總經理,任期由2019年10月17日至2021年8月31日。
ST聖萊於2020年7月24日公佈的《關於公司自查控股股東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提示性公告》顯示,公司在自查中發現,2020年6月至今,公司自有資金共計7319.77萬元轉至控股股東關聯方的賬户代付款項,截至目前尚未歸還7319.77萬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非經營性佔用資金餘額為7319.77萬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43.28%。上述佔用資金主要用於控股股東關聯方代付款項、償還債務等用途。
ST聖萊於2020年7月29日公佈的《關於新增控股股東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的公告》顯示,2019年12月6日公司與瑞孚工業集團簽訂500萬元金額借款協議,借款直接打款至控股股東關聯方華民貿易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華民貿易尚未歸還上述款項,上述款項構成控股股東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事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係的説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並嚴格執行關聯交易迴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係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三十條規定:授權審批控制要求企業根據常規授權和特別授權的規定,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權限範圍、審批程序和相應責任。
企業應當編制常規授權的權限指引,規範特別授權的範圍、權限、程序和責任,嚴格控制特別授權。常規授權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既定的職責和程序進行的授權。特別授權是指企業在特殊情況、特定條件下進行的授權。
企業各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
企業對於重大的業務和事項,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籤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一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不得干預高級管理人員的正常選聘程序,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直接任免高級管理人員。
鼓勵上市公司採取公開、透明的方式,選聘高級管理人員。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和高級管理人員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應當履行法定程序,並及時披露。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建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
股東(大)會享有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依法行使企業經營方針、籌資、投資、利潤分配等重大事項的表決權。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企業的經營決策權。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監督企業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經理層負責組織實施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事項,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三十二條規定:財產保護控制要求企業建立財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採取財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財產安全。企業應當嚴格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接觸和處置財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現檢查對象在規範運作等方面存在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檢查對象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採取前款措施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事先向檢查對象及有關人員告知檢查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檢查對象或有關人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申辯、陳述意見並説明理由。中國證監會應當對此進行復核,並在收到申辯、陳述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複核結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寧波聖萊達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寧波聖萊達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於近期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披露的臨時公告信息不真實。2020年5月28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關聯方歸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7,319.78萬元。經查,相關資金實際仍被控股股東關聯方佔用。公司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關聯方歸還全部佔用資金的公告》《關於寧波證監局對公司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的整改報告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實的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2.未及時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資金事項。公司於2019年12月6日向寧波瑞孚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所借款500萬元被控股股東關聯方華民貿易有限公司佔用,至今尚未到期歸還。以上事項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資金行為。公司於2020年7月29日才披露該事項。上述公司未及時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資金的行為違反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四十八條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相關規定。
3.對外投資審批事項未按公司管理制度執行。公司全資子公司北京金陽光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與中金富盛(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信保誠(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權收益權交易涉及交易金額2,790萬元、公司全資子公司寧波聖匯美商貿有限公司與內蒙古態和共生農牧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協議涉及交易金額2,000萬元,由公司時任董事長張海洋進行審批,與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第十四條、《對外投資管理制度》第八條中規定相關事項應當由公司總經理審批不符。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八條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三十條第四款的相關規定。
4.實際履行高管職責的人員未經董事會聘任。胡宜東未經董事會聘任,實際履行上市公司高管職責。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十一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5.公司印章、網銀U盾等內部控制管理不到位。公司個別銀行賬户網銀U盾、營業執照正副本、公章、法人章等資料在部分時段脱離公司控制,不符合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中關於密碼器保管、《印章、介紹信管理制度》第5.1條的規定。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提高規範運作意識,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你公司應當於收到本決定後30日內報送整改報告,進一步提升規範意識,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0年8月11日
關於對蔡柳雪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蔡柳雪: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於近期對寧波聖萊達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披露的臨時公告信息不真實。2020年5月28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關聯方歸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7,319.78萬元。經查,相關資金實際仍被控股股東關聯方佔用。公司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關聯方歸還全部佔用資金的公告》《關於寧波證監局對公司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的整改報告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實的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2.未及時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資金事項。公司於2019年12月6日向寧波瑞孚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所借款500萬元被控股股東關聯方華民貿易有限公司佔用,至今尚未到期歸還。以上事項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資金行為。公司於2020年7月29日才披露該事項。上述公司未及時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資金的行為違反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四十八條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相關規定。
3.公司印章、網銀U盾等內部控制管理不到位。公司個別銀行賬户網銀U盾、營業執照正副本、公章、法人章等資料在部分時段脱離公司控制,不符合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中關於密碼器保管、《印章、介紹信管理制度》第5.1條的規定。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你作為公司副總經理、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提高規範運作意識,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你應當於收到本決定後30日內報送整改報告,進一步提升規範意識,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0年8月11日
關於對胡宜東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胡宜東: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於近期對寧波聖萊達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披露的臨時公告信息不真實。2020年5月28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關聯方歸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7,319.78萬元。經查,相關資金實際仍被控股股東關聯方佔用。公司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關聯方歸還全部佔用資金的公告》《關於寧波證監局對公司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的整改報告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實的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2.實際履行高管職責的人員未經董事會聘任。你未經董事會聘任,實際履行上市公司高管職責。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十一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你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提高規範運作意識,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規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體運作。你應當於收到本決定後30日內報送整改報告,進一步提升規範意識,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0年8月12日
關於對尚傑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尚傑: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於近期對寧波聖萊達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披露的臨時公告信息不真實。2020年5月28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關聯方歸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7,319.78萬元。經查,相關資金實際仍被控股股東關聯方佔用。公司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關聯方歸還全部佔用資金的公告》《關於寧波證監局對公司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的整改報告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實的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2.未及時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資金事項。公司於2019年12月6日向寧波瑞孚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所借款500萬元被控股股東關聯方華民貿易有限公司佔用,至今尚未到期歸還。以上事項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資金行為。公司於2020年7月29日才披露該事項。上述公司未及時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資金的行為違反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四十八條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相關規定。
3.對外投資審批事項未按公司管理制度執行。公司全資子公司北京金陽光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與中金富盛(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信保誠(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權收益權交易涉及交易金額2,790萬元、公司全資子公司寧波聖匯美商貿有限公司與內蒙古態和共生農牧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協議涉及交易金額2,000萬元,由公司時任董事長張海洋進行審批,與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第十四條、《對外投資管理制度》第八條中規定相關事項應當由公司總經理審批不符。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八條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三十條第四款的相關規定。
4.公司印章、網銀U盾等內部控制管理不到位。公司個別銀行賬户網銀U盾、營業執照正副本、公章、法人章等資料在部分時段脱離公司控制,不符合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中關於密碼器保管、《印章、介紹信管理制度》第5.1條的規定。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你作為公司總經理,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提高規範運作意識,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你應當於收到本決定後30日內報送整改報告,進一步提升規範意識,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0年8月11日
關於對覃輝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覃輝: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於近期對寧波聖萊達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披露的臨時公告信息不真實。2020年5月28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關聯方歸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7,319.78萬元。經查,相關資金實際仍被控股股東關聯方佔用。公司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關聯方歸還全部佔用資金的公告》《關於寧波證監局對公司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的整改報告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實的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2.未及時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資金事項。公司於2019年12月6日向寧波瑞孚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所借款500萬元被控股股東關聯方華民貿易有限公司佔用,至今尚未到期歸還。以上事項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資金行為。公司於2020年7月29日才披露該事項。上述公司未及時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資金的行為違反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四十八條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相關規定。
3.實際履行高管職責的人員未經董事會聘任。胡宜東受你指示,未經董事會聘任,實際履行上市公司高管職責。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十一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你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提升規範運作意識,切實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的主動告知、配合義務,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規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體運作,不得影響上市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確保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你應當於收到本決定後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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