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規定“殺人者死”,為何還有很多復仇殺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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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漢時期,儒家經學取得獨尊地位,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均受其濡染,民間習俗也不例外。作為漢代社會民風的一個特點,漢代社會復仇之風十分盛行,復仇已經成為社會上一個突出問題。
復仇在宗法社會出現之前便已有之,到了商周之後的宗法社會變得十分盛行。在宗法社會,一族之人按照血緣上的關係,彼此負有相應的責任與義務,這種責任與義務一旦是必須履行的,不可推卸的。為親人復 仇 即是其中之一 。
漢代俠士
進入階級社會後 ,社會在對待復仇問題上一直存在着矛盾。 在統治思想上,中國的歷代王朝都有限度地承認復仇行為的正義性;但在治理方式上,幾乎所有朝代都會運用法律手段對復仇行為進行程度不等的懲罰和限制。這種"禮"與"法"的衝突,實際上是制度文化中的價值衝突,是國家權力和社會正義的衝突。
漢代復仇問題上的矛盾
漢代復仇問題是古代血親復仇的遺續,是先秦以來的任俠風氣使然,但這都不是最主要的原因。兩漢任俠風氣根本不能和春秋戰國時相比,而且漢代法律上是禁止復仇私鬥的,對報仇殺人一樣會在法律上嚴懲不貸。顯然復仇之風盛行的另有原因。
早期國家從誕生之日起一直帶着濃厚的血緣關係色彩,夏商周三代都是在保留了原始社會結構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部族國家。在一定意義上,夏商周三代形成了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公共暴力,卻沒有形成替代原始社會的新型社會組織結構,國家並沒有完全剝奪社會自身對於社會正義的暴力追求。因此從夏商周一直到春秋時期,國家基本上沒有干預社會中的血親復仇,無論是禮制還是刑法也並不禁止血親復仇。
從戰國開始,以商鞅變法為標誌,國家用暴力手段干預社會,徹底收回民間權力,把國家公權無限制地擴大,血親復仇由此而受到比較徹底的限制。 商鞅變法是國家暴力向社會領域擴展的表現。變法不僅是經濟政策的變化,更重要的是國家建構、社會關係和制度文化的變化。 血親復仇正是隨着這種變化而由以往的合法狀態變為非法狀態的。荀子在談到秦國的狀況時,説到了"勇於公戰、怯於私鬥",正是當時復仇不再合法的情況。
秦朝厲行法治,此前建立在血緣關係基礎上的社會價值觀開始崩潰,血親復仇自然不再具有道義上的合理性。漢代從劉邦的"約法三章"開始,將"殺人者死"寫進法律,明確規定了復仇的非法性。統治者清楚, 如果在法律上容忍復仇,就意味着對統治秩序的否定。
儘管法律禁止復仇,但是圍繞復仇是否正當、是否合理,一直是統治理論中的爭論話題。 漢代統治者主張治國必須禮法並用,而三代特別是西周時期形成的禮制,對復仇又持明確的肯定態度。這些思想是漢代統治的指導思想,因此也造成了法律規定和統治理論的衝突。 漢代對禮教的提倡,使人們對復仇在觀念上往往持肯定態度。所以法律不允許復仇,但道義上卻讚揚復仇,就成了漢代在復仇問題上的衝突焦點。這種法律和道義的衝突,構成了國家權力和社會正義在復仇問題上的文化糾結。 終漢一代,這種糾結一直沒有解決。
復仇的俠士
儒家孝倫理的復仇觀
漢代以孝治天下,"孝觀念"是孔子在總結西周孝觀念的基礎之上創立出來的儒家孝倫理的基本思想體系,經曾子、孟子、荀子不斷髮展和完善,成為儒家所説的重要組成部分。
總結
漢滅秦後,反思與總結了秦"以法為教"的教訓,認為尚暴政酷刑,棄德治,是秦滅亡的根本原因。為此, 漢代統治者冀希從儒家思想中尋找治國之策,把孝作為教化民眾和治理國家的突破口和總抓手 ,利用教化、獎懲等手段,採取"以孝入律"的強制措施,引導與推行孝德,讓"孝"發揮前所未有的治世功能 。
漢代為推行"以孝治天下"的治國之策,在"忠臣必出孝子之門"思想的指導下,為選拔符合"孝治"要求的官吏,首創了"舉孝廉"制度,"孝"成為選拔官吏的必要條件、入仕的正途。自漢武帝元光元年起,"興廉舉孝,庶幾成風",不孝者不能選拔為官,並把"孝"當成考核官吏的重要標準之一。官員如違反孝道,會受到嚴厲的處罰。
董仲舒
漢朝宣揚孝道,鼓勵孝行,以孝化民。漢武帝時,大儒董仲舒開始用"陰陽五行"的神秘觀點和牽強附會的臆説大力渲染孝觀念,提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學説。統治者為維護其統治,極力強調父家長的權威性,在律令中對子女規定了奉養、喪葬、祭祀等一系列義務,賦予父家長一系列權益,擁有法律賦予的絕對特權。
正是漢代過分強調子女對父母單向性的孝行,父權處於絕對的地位,對觸及孝的違法情況往往又以孝心論罪,尤其對為親復仇者多實行寬宥,助長了人們的復仇之心理 。在寬宥復仇社會現象的影響下,漢代尤其東漢出現了許多復仇的案例。
《後漢書》中復仇案例舉不勝舉:蘇不韋為報殺父之仇,變名姓,以家財募劍客,殺司隸校尉李暠之子,掘暠父之墓,使仇人李暠憤而死;安丘毋丘長與母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長殺之;呂榮丈夫為盜所害,"榮乃手斷其頭,以祭其靈"。這些為父母、為兄弟、為丈夫復仇的行為,由於在反抗暴政 、張揚道義方面有一定可取之處,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助長了人們的偏執和過狂,復仇漸變成一種非常嚴重的社會陋習,嚴重損害了法律尊嚴和政治權威性,影響了社會秩序的穩定,激化了社會矛盾。
俠客
公羊派對血親復仇的態度
以孝涕為本的儒家思想對血親復仇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孟子説過:"吾今而後知殺人親之重。殺人之父,人亦殺其父。"
儒家不僅強調血親復仇,還把非血親的人倫關係也納入復仇的範圍。 儒家復仇理論中,“公羊派” 對復仇的態度尤為強 烈,不但對復仇完全面予以肯定,還從各個方面論證了它的合理性。
公羊高闡發孔子微言大義,對傳統的復仇觀念作了創造性的發揮,認為孔子是極力提倡復仇的 ,並借編《春秋》之機譏貶那些不 能為君報仇的亂臣,頌揚不忘君仇的忠臣。
公羊派儒生
中國古代社會是以宗族統治為基礎的,每個人都隸屬於一定的宗族,血親復仇相應地以宗族為特徵。 自春秋之後,社會陷入劇烈的變革之中,宗族結構瓦解,個人被拋離於宗族之外 ,血親復仇也就採取了個人行 為的方式,是勇敢者的表現,是一種"義行"。公羊學説的復仇論理就是對這種行為的理論概括和昇華。
董仲舒是公羊學的集大成者。他在全 面弘揚《公羊傳》所宣揚的《春秋》微言大義的同時, 廣泛吸收了諸子學説,採取綜合歸納 、 以經解經的新方法,使《春秋》義理更具系統性,更加便於統治者選擇和士子研習。
漢初的法律是沿秦律而定,其指導思想源於法家思想,因此包括復仇在內的私相鬥殺都在禁止之列。漢武帝雖然採納了獨尊儒術的主張,但他採用的是儒家的"大一統"理論,一切以強化君權為目的, 不允許任 何危害君權的行為存在。董 仲舒雖然在倫理上論證了親族復仇的合理性,但卻並沒有取得漢武帝的支持,也為法律所不容 。
怎樣才能使復仇行為既"合理"又"合法"?怎樣在司法實踐中使復仇行為不受制裁? 董仲舒提出了以《春秋》大義指導司法實踐的主張,也就是著名的"引經訣獄"。其基本原則是:《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鄧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 ,本 直者其論輕。 也就是在司法實踐中對那些涉及儒家綱常倫 理的行為的審判,不是按法律條文,而是按《春秋》義理,從犯罪的動機決定量刑輕重 。如果符合綱常倫理,其罪雖重,其罰必輕;若逆倫常而行,其罪雖輕,其罰必重。
董仲舒以《春秋》之義,認為為血親復仇雖然違反了法律,但其"志善",符合《春秋》要旨,是正當行為。所以在處罰時不能硬搬法律條文,而應變通量刑。 這樣倫理與法律之間的矛盾在司法實踐中就統一起來 了,親族復仇行為不僅是合理的,而且也有了合法的身份。
東漢章帝時制定了《輕侮法》,規定從寬處理為父報仇之人,使得社會上覆仇風氣更加蔓延。西漢時復仇者大都是宗族豪強、間裏豪俠,到了東漢,那些儒生 、 百姓,甚至達官顯貴都以為親者復仇為榮。當時社會上的主流是"人無勇怯,莫不張膽增氣 ,輕身重義,攘高談,稱羨其美 "。
由於合於儒家經義,復仇者中有不少治經儒者,他們的復仇之舉住住是在經義的激勵下做出的。由於深受經學的薰陶,這些人講究復仇的道德準則,不掩人不備,不乘人之危,他們是一批正正經經的復仇者。
漢代法律對復仇的懲罰
按照法制精神,一個朝代法律制度健全之後,一個人無論以何種理由殺傷他人,都將受到國法制裁 。如果從漢代法律規定上來看,復仇行為是違法的。 著名的漢朝俠客郭解"以軀借交報仇",最後被武帝下令族誅,就是明顯的例子。西漢末年,由於社會動盪,復仇之風又起,直到東漢章帝"申明舊令"後,復仇行為才得到遏制。
漢代法律受 儒家道德規範的干預和影響很大。"春秋決獄"這種純粹以判案人的主觀意志為判案標準的斷案方法,在漢朝被視為正當的行為,受到人們的讚賞。 這其實是一種"原心定罪" 的定罪法,即根據犯罪 的動機和心理來定罪量刑,而將犯罪的行為、效果放到次要的地位 ,造成了有法不依、 有法難依的消極影響。 所以《刑德》上説: "《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 ;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
董仲舒之後,兩漢許多經學大師如馬融、 鄭玄等,均以儒家經典解釋法律,使得漢代法律具有德化色彩。 儒家經義認為親屬復仇是義舉,所以在實際判決中,對復仇者往往會網開一面、寬大處理,造成了復仇殺人者往往逍遙法外,極大地慫恿了復仇行為,社會上的復仇之風也因此久盛不衰 。這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説是漢代 "獨尊孺術" 、以經治國的一個失誤。
隨着專制國家的形成,復仇就在法律上漸漸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 但是復仇的合理性並沒有在理論上被徹底否定。古代國家機器在治理能力上畢竟是有限的,因此也就不可能徹底禁絕復仇現象。 特別是在國家動盪、法律失靈的時期,復仇往往非常普遍。而社會秩序一旦穩定,國家權威一旦恢復,即使在道義上得到肯定的復仇行為,也會被法律所追究。 復仇行為和對復仇的法律制裁,不僅僅是禮和法的衝突,還是國家權力和社會正義的雙方博弈。
漢朝復仇風氣盛行的原因是多種因素促成的,但以"公羊學"為代表的儒家復仇理論起着主導作用。統治思想對復仇的肯定和提倡,導致復仇的合理存在 。因此後世王朝吸取了漢朝的經驗教訓,在法律中將親族復仇減免刑罰的範圍和尺度做了統一的規定,這既是對儒家復仇理論的肯定,也是對這一行為進行的法律 限制。
漢朝縱容復仇的目的是用親親 、 尊尊的準則維護劉氏家天下,結果卻加劇了豪強大族的草菅人命和地方長吏的唯心斷案,削弱了君權,加速 了漢朝的解體。願望和結果背離,這恐怕是連雄才大略的漢武帝也沒有想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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