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筆錄非本人 代寫的目的何在?

  死刑犯筆錄非本人代寫的目的何在?!據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結果,至少有兩份重要的刑偵筆錄非張明所籤。對此,負責此案的警官表示,有問題的話願意承擔責任。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死刑犯筆錄非本人 代寫的目的何在?

  張明,2005年涉嫌一宗殺人碎屍案件,最終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時隔8年後,張明的代理律師等蒐集到新的證據,訊問筆錄中犯罪嫌疑人張明的筆錄簽名,不是其本人籤的,另一個關鍵性證人哈恩東(在看守所與張明同一監室)的簽名也存在非本人簽名,此新發現得到了司法鑑定中心的證實。死刑犯筆錄非本人簽名,背後另有隱情?

  2005年5月24日,張明被舉報涉嫌殺人。後高陽縣接報後經過調查,查明因瑣事張明與李某發生口角,後張明將對方扎死碎屍,將屍體肢解藏於排水管下。

  隨後,張明案移交保定市人民檢察起訴。但保定市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兩次退回給高陽縣公安局補充偵查。一審,張明被判處死刑。張明不服上訴,但最終其被判處死刑,緩刑兩年執行。

  2013年,張明的代理律師蒐集到新證據,隨後並經過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對於訊問筆錄中籤名出現非同一人所寫的情況,高陽縣公安局的一位警官表示:“如果證據存在什麼問題,我們願意擔責。”

  詢問筆錄中籤名不是同一個所寫,那麼必定是有人代寫。那麼這個人是誰?代寫的目的何在?在此,希望儘快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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