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日報:拿領導視察的合影做廣告 違法了嗎?

  新《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繼續禁止商業廣告“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其第(五)項繼續禁止商業廣告中有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情形。該法第五十七條對違反此禁令發佈廣告者設定了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等處罰。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禁止利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做商業促銷宣傳的通知》(工商廣字〔2007〕122號),早就明令禁止企業利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名義和形象進行任何形式的商業宣傳促銷活動,不得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包括已離職或已故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題詞,或利用特型演員以領導人形象推銷產品或者服務。

  那麼,企業利用彩頁印刷品、企業網站及微信公號、企業微博,宣傳政府等國家機關領導人視察本企業的信息,甚至使用國家機關領導人與企業老總合影照片,是否違反《廣告法》前述規定?

  企業彩頁印刷品的內容,一般是宣傳介紹本企業的商品或服務信息,或者是通過宣傳介紹本企業形象來間接推銷商品或服務,屬印刷品廣告。企業在其彩頁印刷品上,既有本企業形象介紹信息或商品服務促銷信息,又有宣傳政府等國家機關領導人視察本企業的信息,甚至使用國家機關領導人與企業老總合影照片的,易使廣告受眾認為國家機關領導人重視信任該企業,並使廣告受眾基於對國家機關的信任而選擇該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屬於在商業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形象,違反了《廣告法》的前述規定。實際上,工商總局《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第四條還明確規定,印刷品廣告不得含有新聞報道等其他非廣告信息內容。

  但企業網站和企業微信公號、企業微博則既可以發佈或推送廣告信息,也可以發佈或推送客觀事件消息等非廣告信息,尤其是微信公號、微博推送的消息都是獨立成篇的。這三類媒介發佈或推送的國家機關領導人視察本企業信息及相關照片,如果是獨立成篇,內容均為客觀報道領導視察情況,而未插入任何推介商品或服務信息的,不宜認定為廣告信息,不宜認定為使用或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形象做廣告。如果企業利用其網站或微信公號、微博發佈或推送的國家機關領導人視察本企業信息及相關照片,不僅僅是客觀介紹領導視察情況,而且夾入了推介商品或服務信息的,或者將國家機關領導人與本企業老總合影等照片在企業網站上突出宣傳且企業網站上另有大量商品或服務促銷信息的,就宜認定為使用或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形象做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的前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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