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河海大學研究生院發佈公告,對125名博士研究生予以退學處理。
《河海大學關於博士研究生退學處理決定的公告(第一批)》顯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以及《河海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河海校政[2017]114號)的規定,2021年1月14日,經學校專題會議研究決定,遂做出上述決定。
就此,1月23日上午,河海大學黨委宣傳部工作人員回覆記者稱,關於125名博士研究生的退學具體事由以該公告為準,已充分解釋。
記者注意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並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來源:澎湃新聞、河海大學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