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連法軒 記者 王曉宇)連雲港一美術培訓機構在招生中宣傳高考包過本科線,結果因為部分考生並未如願,家長將該機構告上法庭。近日,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判處培訓機構退還多名家長 20% 教育培訓費。
據瞭解,甲某等多名原告家長訴稱,被告乙某以 " 某美術教育 " 的名義與他們形成教育培訓合同關係。乙某在宣傳中承諾高考本科率百分之百,但原告甲某等人的藝考生子女在當年高考中均未達本科錄取線,原告認為被告在宣傳和服務均存在過錯和瑕疵,要求被告乙某承擔一定的教育培訓費退賠責任。乙某辯稱,其僅提供美術專業課培訓且美術課培訓義務已履行完畢,文化課培訓由其他機構教師培訓,故不應由其承擔責任。
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實際履行的教育培訓合同情況,結合各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具備的一般認知、判斷能力和風險意識能力,原告在將子女送至乙某處培訓時,對培訓的內容及風險應是明知並認可的。
乙某在客觀上已向各原告提供了文化課及美術課的培訓服務,至於培訓的質量如何,因缺乏明確的客觀標準,且雙方均未提供可供衡量的標準予以證明,無法判定。培訓的結果雖然不被各原告所接受,但高考作為全國性的大型選拔性考試之一,最終結果是由考生自身的學習情況以及各種不同的外界因素共同作用所致,未考取本科的結果完全歸咎於乙某提供的服務也加重了作為合同相對方的責任。乙某在提供教育培訓方面盡到了一定的責任,也付出了相應的勞動,但乙某在宣傳及服務方面確實存在一定的瑕疵等情況。
對乙某提出其僅提供美術專業課培訓,文化課培訓由其他機構教師培訓,不應由其承擔責任。法院認為,因乙某系案涉教育培訓活動的組織者和管理人,在對外宣傳材料中亦載明教育培訓的內容包括文化課和美術課。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乙某退還各原告 20% 教育培訓費。
乙某上訴稱其不應承擔違約責任。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提醒:作為教育培訓機構,以 "100% 本科率 "" 包過本科線 " 等作為宣傳噱頭,擴大宣傳效果來吸引生源,但也要意識到宣傳 " 包過 " 的合同具備法律效力,如招收的生源高考成績未達到宣傳預期,相關培訓機構構成違約。孩子在學習和考試過程中,日常的學習積累、考場的發揮以及心理素質等各種因素均對考試成績有着影響,作為家長,對於培訓機構的過度及誇大宣傳要理智謹慎,特別是各種類似承諾 " 包過 " 的培訓機構。當然,如遇到類似教育培訓合同糾紛,要做好相關證據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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