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奇,兩家保險公司為6.68萬打官司,只因私家車跑網約車是否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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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保險糾紛誰有理”系列第26個案例推送,關注我們後,可以閲讀其他案例。

保險公司和消費者之間的扯皮官司看多,保險公司和保險公司在法庭上對撕看過沒?今天的案例就是兩家保險公司對打官司。

説案例之前,還是得普及一些知識:

所有的官司,目的都是儘可能地找出和放大對方的過錯,然後交由法庭來判斷雙方的過錯輕重,最終由法院來裁判。因此我們看到官司時候不要先站立場覺得一方對、一方錯,因為絕大部分的官司其實都是兩邊兒都有問題才會引發的。

我們用法院裁判的案例,讓更多的朋友學習到保險知識,一方面是規避這些官司中的問題;另外一個就是當自己遇到這些事該怎麼解決,提出一些解決這些遭遇的方式。

稀奇,兩家保險公司為6.68萬打官司,只因私家車跑網約車是否該賠?

案例

這是一起交通事故引發的兩家保險公司扯皮,2016年10月23日晚上11點半鄭某駕車在廣州市某路段因搶道和陳A開的車發生了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本次事故鄭某全責!

先交代一下兩車基本情況,鄭某的車車主為妻子朱某,因此還是自家的車,交強險和商業車險均在Z保險公司,其中保單上車輛屬性為“私家車”,而三者險為20萬。陳A駕駛的車,車主為陳C,商業車險在P保險公司。

最終無責方陳C的車,定損金額為6.68萬元;車子則在11月10日維修完成。而糾紛的來源也簡單:鄭某開自己家的車跑網約車,但車險依舊是“私家車”車險,所以Z保險公司賠了交強險的2000元之後,商業險部分拒賠。

鄭某家的車投保的保險在保險單尾部“重要提示”處明確註明“3.詳細閲讀本抄單所附保險條款,特別是有關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的部分。4.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等,應書面通知本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

私家車跑網約車,大家都知道其用車的頻率大大的增加;同時因為要隨時注意搶單或者乘客的一些指令,變相的增加車子出險的概率。這也是為什麼“營運車”的車險是普通家用車的2倍,若行駛證上標註為“營運車”,車子還會強制報廢。所以很多這種買着私家車保險,卻跑網約車賺錢的車,就屬於變更用途,如果是在跑網約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很容易就被拒賠。想想出租車僅保費和強制報廢就損失比跑網約車的私家車多那麼多錢,也難怪出租車會圍攻這些跑網約車的私家車。

稀奇,兩家保險公司為6.68萬打官司,只因私家車跑網約車是否該賠?

陳C的車子被撞後,向自己的車險的P保險公司申請了“代為賠償”。也就是本該鄭某所屬Z公司賠的錢,由陳C自己車險P公司來賠,然後P公司獲得了索賠權和Z公司扯皮。而陳C的代價是使用“代位求償”之後,記一次本車出險理賠記錄,如果當年多次出險,會影響後續年度的車險保費費率。

一審P公司把Z公司和鄭某夫妻告上了法院,結果是法院判決:不支持P公司要求Z公司賠6.68萬元的訴訟請求;但要求鄭某夫婦賠這6.68萬元;而P公司的訴訟請求是Z公司賠,而不是鄭某夫妻賠。

按照一般邏輯來説,無論是Z公司還是鄭某夫婦賠這6.68萬,只要P公司拿到了錢就應該消停吧?然而P公司上訴了,堅持要Z公司賠錢。作者看到這兒時候,深刻懷疑P公司這樣大公無私地幫助一對小夫妻的原因。

看看二審法院的審理看法:

1、二審審理應該圍繞“Z公司的商業險不賠是否合理”來審案;也就是若Z公司免責合理就不賠,不合理Z公司就賠。

2、P公司翻案的關鍵:雖然商業車險保險條款寫了“變更機動車用途如果不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有權拒賠”,Z公司以此為主張拒賠,卻不能舉證投保時給鄭某夫婦送達了《機動車保險條款》,而是僅提供了“保險單抄單”。

3、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單抄單上僅載明“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等,應書面通知本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並未明確不通知的法律後果。因此,僅憑保險單抄單不能證明Z公司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説明的義務,故上述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稀奇,兩家保險公司為6.68萬打官司,只因私家車跑網約車是否該賠?

最終2020年3月24日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Z公司賠償P公司保險金6.68萬元。二審後Z公司向廣東省高院申請再審本案,結果在2020年12月被裁定:駁回Z公司再審請求。

一審卷宗(2019)粵0106民初16128號;二審卷宗(2020)粵01民終1380號;高院裁定卷宗(2020)粵民申10618號。

不過高院審理中,又發生一件啼笑皆非的事:

Z保險公司:營運車輛的運行里程多、使用頻率高,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因此,營運車輛的保費接近家庭自用的兩倍。鄭某將車用於網約車拉客服務,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如果仍按之前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對Z保險公司顯失公平。

P保險公司:車輛運行里程的增加,不代表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亦會增加。鄭某將車輛用於運營並未顯著增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Z保險公司未就免責條款履行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義務,免責條款不生效。

要知道在同類保險糾紛中,P保險公司的話應該是車主來説,P保險公司只會説Z保險公司這段話。而現在P公司説了車主的話,只能説明一個問題:在利益面前,在法庭上,只要能爭取自己利益的,什麼立場都敢站,什麼話都敢説。

稀奇,兩家保險公司為6.68萬打官司,只因私家車跑網約車是否該賠?

案例總結

1、如本文開頭説的那樣,大部分官司都是兩邊兒都有對錯,在法庭上就是立場問題,利益面前任何人都是什麼立場對自己有利就站什麼立場。保險公司也可以為了錢站立場説出自己從來不會説的話。

2、Z公司這種只送保險單不送合同條款最近幾年法院不會這麼判了,因為現在推行電子,合同條款都是電子版本了,直接把下載鏈接發送到我們預留的手機號,以及預留的電子郵箱,保險公司已經“送達”,我們是否下載和閲讀那就是自己的事情了。

3、鄭某給自家車僅投保20萬的商業三者險,説實話在廣州這種超級城市,碰一個人就完蛋了;如果這次碰的是一個豪車,差不多自己都要賠到傾家蕩產。要知道交通事故是因為鄭某搶道而導致的。

4、私家車網約車、順風車沒有那麼好跑,不出事固然賺些辛苦錢,一旦出事被保險公司查到,基本上都是拒賠,即使打官司也是持久戰。就鄭某這種三者只買20萬,估計座位險最多1萬,如果事故中鄭某車上有乘客並且受傷了,鄭某那是真的要哭死。

多説一段,保險公司出現場,車主説話一定要過腦子:例如車上沒乘客,偏偏要説我跑滴滴的;我先給滴滴乘客打個電話。這都是在給保險公司送證據!車上沒人,我是準備去河邊兒吹吹風;我給朋友打個電話取消聚會。另外出事時候刪除手機上的APP,這玩意是禍害,有滴滴司機就是被理賠員借走手機然後看到了跑滴滴的記錄被拒賠。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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