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 明確國家賠償案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蔡長春

最高人民法院3月25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公開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賠償辦副主任王振宇介紹説,《解釋》堅持司法為民宗旨,落實當賠則賠理念,進一步明確了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

精神損害賠償是體現憲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一項重要制度。2010年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條款。2014年7月,最高法制定了《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為更好地發揮國家賠償審判職能作用,最高法對原有《意見》進行了細化、修改,制定了《解釋》。

據介紹,《解釋》在明確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範圍的同時,指引公民按照訴訟經濟的要求,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申請。即其在申請人身權賠償的同時,應一併申請精神損害賠償,以及應一併申請不同責任方式,力求國家賠償案件得到一次性解決。

根據《解釋》規定,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依法應當賠償的,一般可同時認定致人精神損害;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經鑑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等情形,可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解釋》同時規定,認定精神損害有違公序良俗的,可不認定存在精神損害,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後果的發生或者擴大存在過錯,可酌情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解釋》參考了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並結合國家賠償審判實踐,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合併作為一種責任承擔方式,不再拆分;明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與賠禮道歉兩種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同時明確了這兩種責任方式的承擔範圍,具體方式的協商以及決定等內容。

《解釋》首次規定了造成嚴重後果的客觀情形,同時將致人精神損害不同程度的後果(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後果特別嚴重)與責任的承擔方式,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支付標準相對應,同時明確了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若干考量因素,既便於保障司法適用的統一,也兼顧了個案的差異與公平。

《解釋》將於4月1日起施行。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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