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通過!知識產權“七宗罪”新解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案除了下調未成年人刑責年齡的亮點外,《刑法》第3章第7節 從嚴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全節修改也值得關注。

筆者對照修改內容,梳理以下七個要點,供參考。

(詳細對比表見下文)

一、落實中美經貿談判第一階段協議。中美談判達成的經貿協議第一章系知識產權,協議約定中國應列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其他行為,尤其是“電子侵入、違反或誘導違反不披露秘密信息或意圖保密的信息的義務……”。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中有所體現。

二、知識產權類犯罪有期徒刑起步,最高刑提至10年。首先,依據刑法第33條規定的刑罰種類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此次修正案在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所有罪名中,除假冒專利罪外,均刪除了管制、拘役的主刑。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均由有期徒刑作為量刑起點。其次,在具體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行為中,延長刑期,相同的的犯罪情節,原來可能量刑在3年以下或3至7年,修正案延長至5年以下或3至10年。整體而言,將從嚴從重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行為。

三、假冒註冊商標罪新增“服務商標”。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服務商標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誌。與商品商標一樣,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聲音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構成。此次修改,將服務商標放到與商品商標同等刑法保護的地位。

四、假冒專利罪量刑未作修改。如前文提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知識產權專節修改的主要趨勢是從嚴從重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在著作權、商標、商業秘密等都有所體現,但是假冒專利罪未做任何修改,刑罰仍然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此,筆者持保留意見。專利、著作權、商標、商業秘密同為知識產權客體,在著作權、商標、商業秘密從嚴從重打擊的背景下,假冒專利的犯罪行為不提高刑罰適用標準,這不利於刑法內部體系的協調。

五、與著作權新法銜接,保護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如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視聽作品;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與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密切聯繫,擴大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強化對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保護。

六、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類型增加。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違反保密義務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此次修改的條文在中美經貿協議談判的文本中有所依據,特別是對電子侵入、賄賂的新規定擴大了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類型。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了商業秘密的概念,這將對商業秘密的認定產生兩種影響,一種是商業秘密的認定標準具有開放性,可以應對新情況新問題,另一種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打擊的泛化,“類推解釋”的客觀風險增加了。

七、涉商業秘密新增“商業間諜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範圍延及為境外非法提供商業秘密是應有之義,隨着中國企業走出去,外國企業走進來的普遍性,將這種行為明文規定為侵犯商業秘密的懲罰範圍更利於營造好的營商環境,促進企業正當競爭。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過!知識產權“七宗罪”新解
結語

知識產權是公共政策的產物,刑法規定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代表了國家的意志,它更具強制性、嚴厲性、懲罰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涉及的知識產權“七宗罪”需要整個社會,尤其是企業高度重視。刑法強調罪刑法定,修法已經塵埃落定,但是對具體條文、具體遣詞用句的“真實含義”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發現。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是中國時代之聲,也利於社會形成尊重知識產權、尊重創新的氛圍。

(本文為授權發佈,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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