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執行案件過程中,因部分執行案件被執行人規避執行,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為有效制裁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的規定,並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決定對被執行人及其財產實行公開懸賞舉報,公告如下:
1
晉江法院懸賞執行公告
被執行人:莊永德
涉案金額:799.12萬元
身份證號:3505821961xxxx0017
執行案號:(2020)閩0582執恢1311號
家庭住址:晉江市青陽街道湖中路湖中環島邊晉江市恆發市政工程建築有限公司
懸賞期限:一年
懸賞內容:被執行人財產線索
2
晉江法院懸賞執行公告
被執行人:張紅呈
涉案金額:799.12萬元
身份證號:3505821965xxxx0547
執行案號:(2020)閩0582執恢1311號
家庭住址:晉江市青陽街道湖中路湖中環島邊晉江市恆發市政工程建築有限公司
懸賞期限:一年
懸賞內容:被執行人財產線索
懸賞金額:20000元
懸賞有效期限: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
舉報聯繫電話:0595-82033093
懸賞金從申請執行人應得的執行款中予以扣支,不足的由申請執行人支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一)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於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二)舉報的財產屬於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申報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範圍的;
(三)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線索的;
(四)舉報人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包括正式幹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編制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五)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信息舉報的;
(六)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
(七)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近親屬的;
(八)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執行到位的;
(九)對同一財產在後舉報的,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為準;
(十)舉報時本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以及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其他不應支付懸賞獎勵的情形。
本院鄭重承諾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嚴禁使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得舉報線索。
特此公告。
來源 | 晉江市人民法院
編輯 | 陳婉君
審核 | 黃昌木 張鎮業 陳美芳
新聞爆料熱線:85633002
【來源:晉江電視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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