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園本來是件開心的事兒,但是一些不文明行為的發生讓人很不舒服。
2020年,已有17名市屬公園不文明行為人被公安、城管執法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被市公園管理中心提交市文化和旅遊局列入旅遊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清明小長假,北京各公園景區迎來踏青賞花遊覽高峯。知道君提醒大家,一定要文明遊園。
市園林綠化局、市公園管理中心與市城管執法局在紫竹院公園聯合開展“文明遊園我最美,生態文明我先行”專項行動。新京報記者 侯少卿 攝
公示期內限制進入北京市屬公園
據市公園管理中心安全應急處處長米山坡介紹,2020年,已有17名市屬公園不文明行為人被公安、城管執法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被市公園管理中心提交市文化和旅遊局列入旅遊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在為期兩年的公示期內,限制其進入北京市屬11家公園,並將其不文明行為在市屬各公園進行曝光警示。
4月2日上午,市園林綠化局、市公園管理中心與市城管執法局在紫竹院公園聯合開展“文明遊園我最美,生態文明我先行”專項行動。
即日起,紫竹院公園在全園範圍內啓動文明遊園宣傳月。全園職工、首都公共文明引導員、城管執法人員以“固定崗+流動哨+調度員”三方結合的形式,針對公園主要門區、賞花集中區域、園內主幹路等,加強宣傳引導、不間斷巡視勸導和客流疏導。利用公園廣播、園內電子顯示屏、移動巡邏宣傳車、不文明行為曝光台和官方微博微信,宣傳倡導遊客文明遊園,推薦遠觀近賞春花的最佳時間和地點,着力引導遊客分散觀賞。
市屬公園在門區設置不文明行為曝光台
在清明假期到來之際,市屬公園開展“文明有序逛公園”“做文明賞花人”“保護文物古蹟”“緬懷革命先烈 銘記百年曆史”及“綠色低碳環保遊園”五項公共文明宣傳引導行動。首都文明辦部署近600名首都公共文明引導員在市屬公園開展文明遊園柔性引導工作。
同時,市屬公園在門區、廣場等設置文明遊園倡議書、不文明行為曝光台、公佈舉報電話等,號召和引導遊客市民文明遊園。
市園林綠化局、市公園管理中心和城管執法部門提示廣大市民和遊客,外出踏青遊園時,請不要踐踏草坪、攀折花木,不要採摘花果野菜,不要捕捉、捕撈、投餵動物,共同維護安全有序、文明健康的遊園秩序。
我們看看,2020年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黑名單”部分案例。
案例一
為拍照用飛盤砸櫻花樹
劉某 女 籍貫:北京市
不文明行為事由:2020年4月1日上午,遊客劉某在玉淵潭公園西門內,為了讓櫻花落下拍照,用飛盤砸櫻花樹,損壞草坪、樹木,對公園景觀造成破壞。根據《北京市公園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城管執法部門對其處以50元罰款。
根據《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
案例二
疫情期間利用多個手機號倒票
王某某 女 籍貫:黑龍江省
不文明行為事由:疫情期間,玉淵潭公園採取網絡預約購票、限流入園措施,王某某利用多個手機號購買門票,通過網絡交易平台,高價出售、從中牟利。經警方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被海淀公安分局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案例三
在公園非游泳區游泳
李某某 男 籍貫:北京市
不文明行為事由:2020年6月11日下午,公園巡視人員發現遊客李某某在玉淵潭公園東湖非游泳區游泳,經多次勸阻無效,後被執法人員當場制止。根據《北京市公園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城管執法部門對其處以20元罰款。
根據《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案例四
用自制彈弓射擊野生鳥類
馬某某 男 籍貫:北京市
不文明行為事由:2020年8月13日中午,遊客馬某某在玉淵潭公園內用自制彈弓射擊野生鳥類,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較重,後被民警抓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海淀公安分局對其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案例五
攀爬古建並拍照
敖某某 男 籍貫:哈爾濱
不文明行為事由:2020年10月16日16時許,遊客敖某某在北海公園遊覽時,攀爬古建“寫妙石室”並拍照,此不文明遊覽行為造成了較大的不良社會影響。根據《北京市公園條例》第46條、第5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相關執法人員進行了警告並處罰款5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記者 張璐
編輯 李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