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失信”,檢察官抗訴!

“被失信”,檢察官抗訴!

檢察日報-第8版《找回被無故剝奪的誠信》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國無信不強。誠信對每個人來説都至關重要,如果誠信被無故剝奪,成為人人喊打的“老賴”怎麼辦?在我承辦的一起監督案件中,當事人李某就莫名遭遇了“被失信”。

“我不應該無緣無故地償還那筆錢”

2021年3月,李某找到檢察院,對他遭遇的一起民事案件申請監督。李某稱,自己並沒有辦理也沒有使用過某銀行信用卡,但卻被該銀行告上法庭,要求其償還信用卡透支款。2017年6月,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法院一審判決李某償還銀行透支款本金、利息及滯納金共計5萬餘元。李某不服,向棗莊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但結果並沒有任何改變。

“我不應該無緣無故地償還那筆錢!”接到法院判決後,李某感到很冤,並沒有向銀行償還錢款。但隨之而來的是,李某的工資賬户被查封,人也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乘坐飛機和高鐵、購買房產、貸款等都受到了影響。

銀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2020年2月,李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經初步查證,認為證據不足、達不到立案標準而未予立案。2021年3月,李某抱着最後一線希望找到檢察院申請監督。

“被失信”,檢察官抗訴!

第四檢察部員額檢察官

--馬利萍

作為本案的承辦檢察官,我首先通過調閲一審、再審的審判卷宗並結合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對案件進行了初步審查。我經審查發現,銀行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信用卡申請表》中有李某的簽名,但李某對該簽名不予認可,稱並非其筆跡。另外,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舉證規則及《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銀行作為原告應舉證證明其在發放信用卡過程中履行了身份核實、激活認證等法定的審核義務,確保信用卡為申請人本人所領取並使用,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但銀行提交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上述事項,不能認定該信用卡為李某領取並使用,因此,法院不應支持銀行的訴訟請求判決李某償還透支款等款項。根據現有的證據和事實,該案基本上達到了抗訴條件,但若想確保幫助李某找回丟失的誠信,該案仍需進一步調查核實。

依法抗訴啓動再審程序

我和辦案組的同事們多次輾轉區支行、市分行查找、調取原始的《信用卡申請表》等證據材料,協助申請人尋找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幫助鑑定機構搜尋檢材鑑定字跡,到公安機關等部門調查取證。鑑定意見顯示《信用卡申請表》上李某的簽名並非李某本人所籤,調查核實結果證實該申請表上預留的申請人電話號碼也並非李某所使用。隨後,我們又多次到聯通公司查詢電話號碼的實際使用人。但案涉信用卡的申請時間是在2012年,因當時系統不完善且時間較為久遠、數據被覆蓋等原因,查詢工作遇到很大困難。之後,我們又輾轉多個辦公地點找尋多名經辦人、到檔案室多次查找相關記錄,最終查詢到該預留號碼為相某所使用。

經過再次審查相關材料,我們認為,相某與《信用卡申請表》上的備用聯繫人王某可能存在某種關係,因此我們又調取了相某、王某的身份信息,最終確認相某和王某系夫妻關係。通過向銀行查證,我們發現案涉信用卡的預留電話實際使用人確為相某,同時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可以鎖定案涉信用卡的激活人和使用人即為相某或其丈夫王某,而非李某。

2021年10月26日,我們召開公開聽證會,將調查取得的證據材料向雙方當事人及聽證員進行出示,雙方對證據進行了質證。銀行一方對相關證據提出了質證意見。會後,我們再次針對銀行提出意見的證據進行了進一步核實。最終,各方對檢察機關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均無異議。最終,通過對該案證據材料進行細緻梳理、準確認定案件事實,並結合民法典、民訴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我們有理有據地提出了明確的提請抗訴理由。

此案經棗莊市薛城區檢察院提請棗莊市檢察院抗訴後,今年2月,棗莊市檢察院採納我院抗訴意見、向棗莊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棗莊市中級法院裁定由該市薛城區法院再審。6月27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若改判,下一步法院將通過執行迴轉將李某被執行扣劃的錢款返還李某並恢復其徵信、解除其執行措施。與此同時,針對該案暴露出的銀行管理漏洞,我院向銀行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履行好信用卡發放審核義務等相關職責,避免冒用行為的再次發生。銀行採納了檢察建議,並及時進行了整改,完善了監管制度,堵塞了管理漏洞。

“被失信”,檢察官抗訴!

該案的辦理是檢察機關能動履職的一個縮影。今後我們仍將一如既往地秉持依法能動履職的理念,履行好民事檢察監督職能,在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同時,維護好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

來源:薛城區人民檢察院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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