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蔡長春
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明確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範圍的同時,指引公民按照訴訟經濟的要求,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申請。
《解釋》的規定與之相比有哪些亮點?其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及致人精神損害的責任承擔方式是如何規定的?最高法賠償辦副主任王振宇和賠償辦二級高級法官蘇戈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明確精神損害認定客觀標準
記者:最高法於2014年制訂了《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作為適用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條款的規範性文件。《解釋》的規定與之相比有哪些亮點?
王振宇:《解釋》的規定主要有三個亮點。首先是相對擴大精神損害的認定範圍。相比《意見》,《解釋》在“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範圍方面有所擴大。根據《解釋》規定,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依法應當賠償的,一般可同時認定致人精神損害;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受害人經鑑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等情形,即可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範圍的擴大,有利於更充分地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提升人民羣眾的司法獲得感。
其次是適當提高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標準。《解釋》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酌定(《意見》規定為35%以下),同時規定具有後果特別嚴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標準的提高,讓人民羣眾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與温暖。
三是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認定的客觀標準。過大的司法自由裁量權不利於法律的統一適用,所以《解釋》從侵權行為的具體形態入手,結合國家賠償審判經驗,以及社會公眾普遍認知,首次以列舉的形式對“致人精神損害”和“造成嚴重後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規範,以期更好地指導法官准確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明確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範圍
記者:《解釋》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蘇戈: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具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解釋》是對該條款作出的細化規定。
據此,《解釋》明確規定,公民因人身權受到侵犯,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本解釋。而公民因財產權受到侵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以及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因不在現行法律保護之列,故亦不屬於《解釋》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
《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所涉侵犯公民人身權的國家賠償案件,以及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審查處理國家賠償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參照《解釋》規定。
規定精神損害責任承擔方式
記者:《解釋》對致人精神損害的責任承擔方式是如何規定的?
蘇戈: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致人精神損害的責任承擔方式。《解釋》參考了民事精神損害賠償有關規定,同時結合國家賠償審判實踐,對此進一步細化,既體現了法律適用的精細化,也增加了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
首先是將國家賠償法中“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標點符號進行調整,採用《民法典》“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頓號進行表述。
其次是參考《民法典》的規定,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合併作為一種責任承擔方式,不再拆分,將賠禮道歉作為另一種責任承擔方式,即表述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
三是明確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與賠禮道歉,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四是規定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並造成嚴重後果,應當在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同時,視案件具體情形,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
五是確定需要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責任的,應當與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同時對具體履行方式的協商以及決定的作出等加以明確。
兼顧司法適用統一與個案差異
記者:《解釋》最重要的條文,是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支付標準,請問《解釋》對此有何具體考慮?
蘇戈:應當説,《解釋》第七、八、九條是本解釋的核心條款。
關於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無論在民事侵權,還是國家賠償領域,都是公認的精神損害賠償的難點問題。此前學術界或是司法實踐中,大多采用設定若干主觀考量因素的辦法,來衡量個案中的精神損害程度或者説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大小,如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等情節,加害人的過錯程度等。此次《解釋》在規定以上主觀考量因素的同時,還結合國家賠償審判實踐,結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的相關法定情形,以及司法實踐、社會公眾對於法定侵權情形所致後果的普遍認知,首次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情形予以列舉,藉此指引法官在個案中作出更為公正、合理的判斷。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支付標準,《解釋》將此與造成嚴重後果的客觀標準相結合,首先將支付標準劃分為兩檔,即造成嚴重後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在相關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酌定;具有後果特別嚴重等特定情形的可在50%以上酌定。
同時,《解釋》還將第九條規定的各因素,作為在檔內衡量具體數額的因素,例如同樣造成五級殘疾的兩案,可根據個案中受害人的精神受損程度,侵權行為的目的、手段,加害人的過錯程度、原因力比例等因素,綜合判斷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以上兩方面統籌考慮,兼顧了司法適用的統一與個案的差異和公平。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