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意見 進一步規範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辦理

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意見 進一步規範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辦理

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意見 規範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辦理(央廣網發 最高法供圖)

央廣網北京6月22日消息(記者孫瑩)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持續高發多發,犯罪形勢日趨嚴峻複雜。圍繞着這類犯罪,往往形成了一條長長的黑灰產業鏈,上下游關聯犯罪。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公佈《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以下簡稱《意見二》),針對司法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進行明確。

 

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介紹,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發案仍居高位。“在一些大中城市,此類案件發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佔比甚至達到50%;電信網絡詐騙大要案件頻發,造成羣眾財產損失巨大。僅去年,全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涉及財產損失即達353.7億元。”

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副局長姜國利介紹,今年5月,全國共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8.46萬起,與4月相比下降14.3%,案件持續高發的勢頭得到了一定遏制。“今年1至5月,全國共破獲電信網絡詐騙案件11.4萬起,打掉犯罪團伙1.4萬餘個,抓獲犯罪嫌疑人15.4萬名,同比分別上升60.4%、80.6%和146.5%。成功勸阻771萬名羣眾免於受騙,為羣眾挽回經濟損失991億元。”

隨着現代通訊和移動支付技術的迅猛發展,特別是境內打擊力度的空前加大,大批詐騙窩點向境外轉移,非法交易手機卡、信用卡愈加猖獗,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和更高的要求。

針對電信網絡詐騙境外窩點作案已超過六成,受諸多客觀因素所限,執法難度極大的問題,《意見二》給出瞭解決辦法。

李睿懿説:“在有證據證實行為人蔘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雖難以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詐騙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詐騙窩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上存在被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機卡、信用卡,成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必備工具,涉“兩卡”黑灰產業已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屢打不絕的“幫兇”,在總結“斷卡”行動經驗的基礎上,《意見二》規定,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户、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的,可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幫助”行為。

李睿懿介紹:“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户、非銀行支付賬户等支付結算幫助,數量達到5張(個)以上,或者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通訊工具幫助,數量達到20張以上,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這項規定解決了非法交易‘兩卡’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

李睿懿提醒廣大羣眾,千萬不要因貪圖蠅頭小利而以身試法,付出無可挽回的慘痛代價。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般系集團犯罪或者團伙犯罪,具有組織嚴密,人數眾多、層級分明等特徵。《意見二》進一步明確寬嚴相濟總體要求。最高檢第四檢察廳副廳長劉太宗表示:“對於犯罪集團中的組織者、指揮者、策劃者和骨幹分子,包括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等,依法從嚴懲處。針對當前司法實踐中,一些犯罪團伙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年人等特殊羣體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社會危害更大,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依據《意見二》,對於犯罪嫌疑人中的特殊羣體,如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等,要堅持以教育、挽救、懲戒、警示為主,根據其犯罪情節、認罪認罰、一貫表現等情況,認真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理念,更好地教育幫助他們知錯悔過,投入正常學習生活。

李睿懿正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不要錯以為境外是法外之地、打擊盲區,不要誤以為境外作案就可以湮滅證據,能鑽法律空子,這都純屬幻想。如果你們仍執迷不悟,心存僥倖,繼續作惡,縱在天涯海角,也難逃法網,必遭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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