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為民航“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提供法治保障,研究制定《民航優化營商環境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民航局
2020年5月9日
民航優化營商環境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在民航領域的有效實施,提高行政效能,維護民航市場秩序,激發市場活力,推動民航高質量發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本細則所稱營商環境,是指民航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準入、生產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中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主要包括市場環境、政務環境和法治環境。
第三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機制,制定工作措施,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權責一致、廉潔高效的原則,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營造民航良好發展環境。
第五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應當通過新聞發佈會或者政府網站、報刊媒體、專家解讀等多種形式,按職責分別對所出台的涉及市場準入、經營運行、行業監管、簡政放權、税費補貼等方面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政策解讀,加強宣傳,便於民航市場主體執行和利用行業政策。
第六條 民航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民航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第七條 支持民航各類行業協會參與營商環境建設,鼓勵行業協會開展或者參與標準化工作,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八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執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逐步縮減民航領域不合理的准入限制措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民航業務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第九條 民航局推動建設高質量對外開放的市場環境,除列入《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內的民航項目外,外商投資其他民航項目,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民航局按照國家有關外資安全審查制度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在國務院批准的試點地區依法採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分類管理,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民航局推動清理市場主體需提供的證明事項。證明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
(一)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的;
(二)能夠通過申請人現有的法定證照、憑證、法定文書證明的;
(三)能夠通過申請人書面告知承諾、行政機關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方式辦理的;
(四)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
(五)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
(六)不適應形勢需要的。
第十二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按職責在起草和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
第十三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應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民航專項資金、航班時刻、航線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
第十四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按職責分別在政府資金安排、税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等政策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民航市場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第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民航行業內的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民航行業內的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民航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七條 民航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民航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十八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應當推行政務服務事項的網上受理、辦理、反饋、查詢。按照統一部署分階段將行政審批事項逐步納入(或業務系統接入)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平台,實現業務系統“應接盡接”,政務服務事項“應上盡上”,實現“一網通辦”。
第十九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應當按照統一部署,推動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檔案的系統和制度建設工作,使電子證照、電子公文、電子印章、電子檔案與原有證照、公文、印章、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實現跨地區、跨部門共享和互信互任。
第二十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通過行政審批服務平台和民航行業監管執法信息系統在民航信息整合共享交換平台實現數據匯聚,依託該平台與全國一體化政府服務平台實現對接,推動政務服務和監管信息共享,將行政許可、備案、執法檢查、行政處罰、信用管理等信息及時歸集至全國指定平台。
第二十一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應當根據工作實際推動各類政務服務事項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按照“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的要求,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應當各自創造條件整合窗口功能,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二十二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大廳與行政審批服務平台全面對接融合,通過服務平台和業務系統實現服務指南管理、網上辦理、在線諮詢、處理投訴建議、結果公開等功能,進一步提升政務服務能力。
第二十三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落實《民航局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方案》。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並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行政審批的受理、審查、決定、制發證件環節。需要行政相對人補正有關材料的,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二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應當將行政職權、審批服務、辦事指南、行政執法等履行職責的政務活動事項,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民航局推動精簡已有行政許可事項。對已取消的行政許可,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不得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不得轉由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嚴禁以備案、登記、註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第二十六條 民航局對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事項,通過整合實施、下放審批層級等多種方式,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減輕市場主體負擔。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民航局推進有關許可事項採取告知承諾的方式辦理。
第二十七條 民航局深化民航建設項目和投資審批制度改革,研究精簡審批要件,簡化技術審查事項,實行與相關審批在線並聯辦理。大力推行聯合評審,推進投資項目諮詢改革,優化整合審批前的評價評估環節。
第二十八條 民航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化項目報建審批流程,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進行全流程、全覆蓋改革。推廣並聯審批,推行聯合勘驗、聯合測繪、聯合審圖、聯合驗收以及區域評估。
第二十九條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不得將中介服務事項作為辦理民航行政許可的條件。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不得為民航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十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機關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三十一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應當按要求清理本部門與優化營商環境要求不符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文件,做好修訂或廢止工作。
第三十二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在編制和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發展和改革政策、行業標準和規範,制定市場準入、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專項政策,以及編制行業重大戰略、重大規劃、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及重大項目時,應充分聽取民航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涉企政策起草部門要落實主體責任,在政策制定、出台、解讀、執行、評估、調整等過中,建立健全民航市場主體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
第三十三條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與民航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通過民航政府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建立健全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 30 日。
第三十四條 制定涉及民航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依據職責和權限,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符合規定的程序要求。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過程中應落實充分論證、廣泛徵求意見、開展合法性審核、主動公開等要求。
第三十五條 制定與民航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結合實際,確定是否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
第三十六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應當持續完善民航行業監管事項庫,明確監管對象和範圍、釐清監管事權,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落實監管責任。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應當持續完善民航行業監管事項庫,對於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施包容審慎監管,依據有關管理規定補充檢查內容,並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
第三十七條 民航局通過民航行業監管執法信息系統向民航相對人公佈民航行業監管事項庫,並通過民航局“互聯網 監管”服務門户向社會公開民航行業監管事項庫有關內容。
第三十八條 民航局加強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 優化民航行業監管執法信息系統信用管理模塊,提升信用監管效能,促進全行業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不斷提升。
第三十九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監管局應當落實《民用航空“雙隨機”檢查實施規範(試行)》,應用優化民航行業監管執法信息系統“雙隨機”檢查模塊,積極推廣“雙隨機”檢查。
民航局有關司局應當優化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確保對經濟監管類事項適用“雙隨機”檢查,對非載客非載人的通航監管事項適用“雙隨機”檢查。
民航局向社會公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抽查結果。
第四十條 民航局有關司局應當優化經濟監管類事項和安全監管類事項的範圍劃分,確保對安全監管類事項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應當結合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信用評價結果等發現的問題,科學調整行政檢查計劃,提升檢查針對性。
第四十一條 民航局推動各監管系統建設和監管系統間的互聯互通,打破信息壁壘,減少“信息孤島”。民航局開展民航行業監管執法信息系統二期建設,落實“互聯網 監管”要求,完善已有功能,補充開發新功能,強化系統的統計和風險分析,探索推進“智慧監管”。
第四十二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監管局應當逐步擴大適用非現場監管的檢查內容範圍,提升非現場監管頻次,結合非現場監管案例,規範非現場監管行為,提升非現場監管水平。
第四十三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監管局落實《民航法治建設考核評價暫行辦法》要求,依照《民航局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任務分解表》規定,持續推進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各項工作。
第四十四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監管局應當落實《民航局關於全面規範運用行業監管手段的指導意見》《民航行業法定自查容錯規範》要求,規範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正確採用行業監管手段。
第四十五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監管局要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落實普法責任制,增強全行業的法治意識,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監管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損害營商環境,情節較輕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並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黨內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 2020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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