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上聊天也要注意謹言慎行
胡言亂語
有可能會構成侵權哦
Excuse me?
微信羣從來都不是法外之地!!!
近日,古藺法院審理了原告林某某與被告姜某某名譽權糾紛一案,法院判決後,被告姜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林某某申請強制執行。目前,該案執行完畢,得到當事人的認可和點贊。
男子在微信羣中辱罵他人
林某某與姜某某系古藺某村村民,兩人自小認識。2021年4月初,姜某某對自家房屋進行維修,被城建監管部門前來阻止並叫停。姜某某得知系1379xxxxx39號碼舉報後(未經證實),認為自己是通過合法程序報批同意後才維修的,並非違建,一氣之下於2021年4月12日-15日連續多日在“某某村交流羣”裏發佈“1379xxxxx39號碼的機主是個X腦殼、X龍包”等侮辱、謾罵、貶損語言,並對該號碼機主的女兒進行言語人身侮辱。
林某某(1379xxxx39 號碼實名制主人)得知姜某某罵人後,於4月14日進入該羣,在微信羣中和姜某某進行辯解。但是,姜某某沒有停止侵權行為,4月15日和16日繼續在微信羣中發送侮辱、貶損性言語。同時,姜某某在社區聯繫羣也發佈了同類言辭。隨後,林某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姜某某在本組羣內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精神損失1000元。
判決其在微信羣中道歉三天
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某某通過網絡社交平台微信羣對原告發布侮辱貶損性言論,該言論在某某村某組引起了關注,客觀上對原告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良影響,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法院判決姜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向原告林某某賠禮道歉,道歉內容應事先經過法院審核,並將道歉內容在“某某村交流羣”和“某某社區聯繫羣”兩個微信羣中連續發佈三天,每天兩次。駁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但被告姜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人員前往被執行人家中,卻發現其家門緊閉。電話聯繫姜某某,對方稱在外務工,之後便匆匆掛斷電話,還態度強硬地表示絕不會道歉。
執行人員一方面向某某社區聯繫羣主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羣主不得解散微信羣,並保持微信羣成員穩定,除了微信羣成員自行退出外,不得主動移出羣成員;另一方面,讓村組幹部加入執行隊伍,安撫林某某情緒,繼續做姜某某思想工作。
最終,姜某某將道歉內容發送給執行人員審核,準備道歉。而林某某也放棄姜某某在解散的微信羣內道歉的要求,接受姜某某在尚未解散的微信羣發表道歉內容。
為最大限度地恢復林某某受損的名譽權,執行人員請求村組幹部協助,將“某某聯繫羣”成員從33人增加到 92人。村組幹部、村民、執行人員加入到該羣,共同見證、監督姜某某道歉。名譽權得以維護的林某某,通過微信羣和朋友圈表達了對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認可。
法官提示
公民的名譽權受到法律保護,微信、微博、抖音等網絡社交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網絡空間進行社交活動時,要遵守法律法規,謹言慎行,不能為所欲為。如果在微信羣、朋友圈、微博等網絡平台損毀他人名譽,構成侵權的,將會受到法律制裁,承當相應法律責任。
微信上任何發言都要擔負法律責任
來源:川江都市報記者 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