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您好,是望謨縣法院執行局嗎?我兒子被你們限高了,買不了機票。麻煩給我一個法院的賬號,我們馬上還錢。”2020年9月1日,望謨縣法院執行局接到一個來自海南的“神秘”電話,對方一開口就急不可耐地要求還錢,這讓接聽電話的執行幹警着實懵了一陣。
原來對方是一起合同糾紛案件被執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的母親,2016年,年僅21歲的朱某到貴州省望謨縣投資開辦了一家農業開發公司,主要從事農產品生產、交易、加工和銷售。並與冉某簽訂《大棚二樓隔層製作安裝合同》,朱某將發酵牀大棚內二樓隔層製作工程發包給冉某施工,工程完工後,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冉某工程勞務費34071元。冉某遂向望謨縣法院起訴,要求朱某的公司向其支付勞務費。經望謨縣法院開庭審理後,判決朱某的農業開發公司向冉某支付勞務費34071元及測量費2000元。判決生效後,公司未主動向冉某履行支付義務,冉某於2019年2月向望謨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執行後,經對農業開發公司進行財產查詢,發現朱某的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早已沒有營業,公司名下也沒有任何可以執行的財產,法定代表人朱某也不知身在何處,無法聯繫。案件一時無法繼續執行,法院在將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對法定代表人朱某限制高消費後,對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直到2020年9月1日,朱某要到山東濟南參加電競比賽,在購買機票時,被告知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費,不能乘坐飛機。作為一名資深的電競玩家,大賽在即,卻不能購買機票,朱某慌了手腳,這才有了朱某母親打電話要求還錢的一幕。當天下午,朱某便將欠冉某的勞務費匯入法院的案款賬户,法院遂依法解除對朱某的限高措施。
法條鏈接:
限制高消費令是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採取的一項懲戒措施。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一經發現或經舉報查實,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為處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瀟湘晨報記者 綜合望謨縣法院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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