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術後昏迷三年去世 醫院被指手術操作不當

檢察院介入後確定無明確因果關係,但醫院病歷造假存在過錯,家屬獲補償

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通訊員 韋磊 王棟

一宗腫瘤手術後,患者昏迷不醒,陷入植物人狀態,三年後被宣告臨牀死亡。家屬不懈維權,法院兩審均認定醫院不存在醫療過錯,駁回家屬訴求。家屬為此走上維權路,向檢察機關申訴後,檢察官發現病歷有問題……

近日,廣東檢察機關成功和解一起持續了七年之久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涉案醫院同意一次性補償患者馮某家屬32萬元,馮某家屬表示不再就此事信訪,圓滿化解了長達七年多的矛盾糾紛。

醫療糾紛 八旬老人七年信訪

2009年11月5日,78歲的馮某突然暈厥,隨即被家屬黃某等人送到廣州市某醫院進行治療,醫院診斷為“右側橋小腦角區佔位病變,考慮神經鞘瘤可能性大(聽神經瘤)”。馮某在該醫院進行腫瘤切除手術後卻昏迷不醒陷入植物人狀態,2013年8月被宣佈臨牀死亡。

“我們想不通,為什麼做了手術會變成植物人!”馮某的妻子黃某和其他家屬表示,明明馮某被送到醫院接受診療和手術前意識還處於清醒狀態,能吃能喝能行走,以為只需要做一個簡單的手術就能康復,怎麼做完卻昏迷不醒甚至成了植物人,在ICU的病牀上一直躺了三年多,遭了這麼多罪最後離開人世。他們認定,醫院制定的診療方案是錯誤的,在手術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了馮某死亡。由此,黃某等人多次找醫院溝通,要求醫院對馮某的死亡進行賠償,雙方一直無法達成賠償合意。

2013年10月,黃某及其子女馮某某等人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醫院存在醫療過錯,並承擔醫療損害責任。一審法院根據廣東省醫學會的《鑑定意見》及患者病歷等,認定醫院不存在醫療過錯,判決駁回黃某一方全部訴訟請求。黃某等人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廣州中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並無不當,判決維持原判。黃某等人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7年多來,80多歲的黃某和接近六旬的馮某某等人不停到有關部門進行信訪。在長年累月的訴訟、信訪過程中,黃某等人與醫院的矛盾也在不斷加深,內心對醫院乃至司法機關都充滿了深深的敵意和不信任。

促成和解 釋法説理要用心用情

2019年,黃某等人就該案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廣州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潘建明收到案件後,先通過電話與黃某等人溝通案情,黃某等情緒非常激動,一定要當面反映情況。

在之後的幾次接訪過程中,潘建明從情理和法理兩方面入手向黃某一方解釋和分析案情,反覆進行心理疏導,黃某等人的情緒逐漸穩定了下來,對檢察官以及檢察機關的專業度表示認可,相信檢察機關會依法公正辦理案件。

同時,經過認真審閲法院卷宗材料和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潘建明發現一CT檢查的病歷記錄,只有病歷記載,沒有做CT檢查的數據和拍片,庭審筆錄也沒有CT數據或拍片的質證情況,而黃某一方認為這個CT檢查根本沒有做,醫院病歷記載是虛假的。

黃某一方還提交一份做手術的家屬簽名告知書複印件,説根本不知道這個手術,馮某家屬中根本沒有告知書上簽名的這個人,堅持認為是醫院手術失誤造成患者病情惡化,然後自作主張補做的手術,繼而造成患者死亡。

“憑着多年的辦案經驗,我覺得醫院提供的病歷可能存在造假,就依法啓動了調查核實程序,前往醫院核實真偽。一開始醫院堅持認為不存在造假,我們就提議雙方到場解封封存病歷進行核實,得到了雙方的同意。啓封病歷後,我們針對幾個疑點問題逐一核實,經查確實不存在病歷記載的某一CT的數據或者證明材料,爭議手術告知書上的簽名人不是家屬。為了進一步固定證據,我們還要求醫院出具了兩份證據的真實情況説明並蓋章確認。”潘建明回憶當時的辦案情形説。

雖然案件取得關鍵性突破,但經廣州市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集體研究認為,鑑於該報告單記載的診療活動與馮某的死亡結果之間並無明確的因果關係,本案抗訴條件不夠充分。但醫院確實存在過錯,本案作和解是最優方案。經過多次溝通協調,案件和解工作取得初步進展,但因數額始終存在一定差距及疫情原因,和解工作陷入僵局。

為徹底解決矛盾糾紛,增加當事人的信任度,廣州市檢察院把案件提抗到廣東省檢察院。省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謝濤、檢察官助理韓凌宇接手案件後,在市檢察院前期工作的基礎上繼續反覆向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最終成功説服醫院將補償數額提高,患者家屬也對醫療診治過程有了更加深入的瞭解,表示願意接受和解,纏擾多年的矛盾糾紛得到解決。

依法監督 促進醫療行業規範治理

在依法對該案促成和解、有效息訴罷訪後,檢察機關沒有單純地就案辦案,在對案件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後,於2020年4月就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的醫院存在問題向廣州市衞生健康委員會發出檢察建議,督促該委依法履行職責,強化對醫院相關違規行為的監督和整治。

廣州市衞生健康委員會及時作出回覆,就案件涉及醫院存在的問題立案予以調查,並表示將加強對醫療單位的監督管理,儘可能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

説案

廣東省人大代表、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劉濤表示,“從法律適用的角度講,該案確實不符合抗訴條件,但檢察機關沒有簡單地作出不支持監督決定,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調處民事爭議的職能優勢,促進了民事爭議的實質性化解,實現了各方當事人的共贏。通過辦案,檢察機關建議衞健委整改醫療行業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延伸了檢察監督的社會治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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