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認罪認罰從寬並不是一律從寬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定於2021年9月22日(星期三)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檢察長童建明介紹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貢獻檢察力量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中國網現場直播,以下為文字實錄:

最高檢:認罪認罰從寬並不是一律從寬

攝影:中國網 李佳

封面新聞記者: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以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的效率。但是也引發了一些爭議,有觀點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將會影響“以審判為中心”和庭審實質化的要求,有可能導致一些無罪之人違心的認罪認罰,對此觀點最高檢有何評價?下一步,在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方面,最高檢有哪些考慮?謝謝。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廳長 苗生明:

謝謝您的提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們國家治理現代化在刑事司法制度當中的一個很有中國特色的新的訴訟制度。2020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在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已有超過85%以上的案件適用了這個制度,一審之後,被告人提出上訴的上訴率只有3.5%左右,低於其他刑事案件10多個百分點。而且,認罪認罰案件的不捕率也高於整體不捕率20個百分點,法院宣告緩刑高出整體刑事案件7個百分點。應該説,這是這個制度帶來的一些新的變化。當然,這個地方也要特別説明一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不是一律從寬,一味從寬,而是要全面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對於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案件,必須依法從嚴懲處,不能從寬。在掃黑除惡當中,北京有一起黑社會案件,林國彬等人專門以老年人的房子為犯罪對象,實施套路貸,先後騙取了72名老人共計1.8億元的房款,這個案件林國彬作為首犯在法庭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但是檢察機關依然堅持像這樣一個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犯罪不能從寬,依法從嚴處理。

關於剛才記者朋友提到的認罪認罰與“以審判為中心”之間的關係,我們認為,這兩者之間並不衝突,相反,它們是一脈相承,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一種關係。對於整體的刑事訴訟來説,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我們可以從兩方面來看這個問題。一方面,因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可以有效降低證明犯罪的難度,但是決不是降低了證明的標準。而“以審判為中心”要求提高偵查取證和審查起訴的質量,這正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得以有效行使、得以行穩致遠的基礎和前提。制度實施以來,我們對5000多名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是認罪認罰的,但是經過審查以後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其構成犯罪,依法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另外一方面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全面適用,又可以為案件“繁簡分流、快慢分道、簡案快審、繁案精審”創造條件。現在實踐表明,90%左右的案件是屬於認罪的簡單案件,而剩下的不到10%屬於繁案,就是不認罪或者疑難複雜的案件。因為有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就可以讓我們的法官有更多精力詳審細審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不認罪認罰的案件,從而能夠大大推動審判中心所要求的庭審實質化水平。所以二者之間是這樣一種良性互動的關係。到下個月的26號,認罪認罰制度法律上確立就要滿三週年,應該説這也是一個繼往開來的重要時間節點。

下一步,檢察機關將進一步加強與其他政法機關的協作配合,重點圍繞完善實施細則、深化制度適用、提升辦案質效,着力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完善認罪認罰自願性、真實性保障機制。健全控辯量刑協商機制。近期,我們擬出台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控辯協商同步錄音錄像規定,按照這個規定,要求所有案件中的控辯協商過程都要同步錄音錄像。

二是加強量刑建議規範化建設。近期,我們也準備出台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指導意見,提升檢察官的量刑能力。

三是加強對檢察官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監督管理。強化落實去年出台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監督管理辦法,確保我們的檢察權能夠正確行使、廉潔行使。

四是加強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總結,強化制度運行的理論指導。謝謝。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554 字。

轉載請註明: 最高檢:認罪認罰從寬並不是一律從寬 - 楠木軒